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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国】中国量刑规范化尝试之述评与反思

 fanbo1975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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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国 ( 微信号:faxuezhongguo )


出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4()期。作者: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作为刑法理论的缩图,公正量刑问题的重要性早为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过重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而当下发生的量刑规范化的主张与实践,与其说是对量刑问题重要性的注脚,倒不如说是对中国刑事司法现实问题的回应。实际上,早在量刑规范化概念产生之前,学界就通过罪刑均衡或者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探讨而对公正量刑理念形成诸多共识。因此,在肯定量刑规范化时代意义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对量刑规范化实效的检视,反思当前的量刑规范化举措与真正公正量刑制度之间的距离。

一、量刑规范化的制度设计与实践

虽然量刑规范化理论探索的时日并不短暂,但量刑规范化在中国的尝试却是最近十年左右的事。2003年,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出台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针对刑法的二十七个罪名,以量化积分的方式规范量刑幅度。此举意在纠正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造成的量刑偏差状况。这一举措被认为是量刑规范化实践的开端。2004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将犯罪分为三类并提出了量刑基准的确定法。20049月,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修正了一年前制定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同一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发出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即所谓的“电脑量刑”,试图以编写的电脑程序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78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和云南省个旧市等5家基层法院对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的量刑改革经验进行借鉴和验证。2008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共计十二个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初,中央将规范化量刑确定为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则将量刑规范化确定为“三五”改革即《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重要内容。200961,最高人民法院将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扩大到一百二十多家法院。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强奸、非法拘禁、诈骗等十个罪名纳入量刑规范试点范围。2010101,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试行。

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尝试的评析

量刑规范化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尝试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而这种成绩,在最高人民法院看来,意义重大。2009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对这一意义阐述得较为详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事审判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并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从而确保量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使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任务就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加突出量刑程序,增加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方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再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另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说理性和透明度。”而试行量刑规范化的地方法院则“普遍感受到了量刑规范化带来的好处,进一步转变了法官办案的司法理念,规范量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进一步规范,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大大降低。”充分表明了量刑规范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对量刑规范化或科学化的反思

目前,学术界对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量刑指南的制定、电脑量刑或数字化量刑以及量刑程序等方面。然而,这些实体或者程序上的措施是否能够有效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量刑均衡?所谓的量刑规范化,其直接目标究竟是什么?实际上,虽然法院系统自试点到全国推行,始终以“量刑规范化”一词命名,然而从量刑规范化的种种尝试与努力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其追求科学化的特征。质言之,量刑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效果是以规范化名义获得科学化的权威,即力图向世人展示量刑具有科学的性质。在此意义上,所谓的“规范化”不过是科学化的谨慎表述方式。因此可以肯定,量刑规范化其实也是近代以来势头强劲的科学主义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产物。关于量刑科学化的讨论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即已出现,如有学者认为,“立法的完善,绝非一两次条文的修改或结构的调整就能奏效,它有赖于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和理论的不断探索。因此,从维护法制尊严的前提出发,我们的立足点应当是在现实条件下,去努力探索量刑科学化的途径和办法,并且努力去证实这些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时移势易,过去的量刑科学化变成了今天的量刑规范化,但其力图完成的仍然是如何科学量刑这一难题。

量刑科学化的最极端现象或许是迄今为止争议不断的“电脑量刑”。电脑量刑法综合运用现代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采用数学模型的技巧和电子计算机技术,集法律规范、法官经验和案例于一体,运用系统存储的法律和有关知识进行推理判断,为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提供准确定罪与最佳量刑的方案。赵廷光教授是设计电脑量刑方案的主要代表,他所提及的辅助量刑系统通过人机对话,采取智能识别的方式显示案件的量刑建议,生成量刑建议报告。在实践层面,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最先将电脑量刑引入司法实务。2004年,淄川区法院开发出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2006年推出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淄川区法院法官承认,真正起作用的是淄川区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按照细则量刑,用笔算和用电脑计算没有区别。这或许是司法实践对电脑量刑最好的回应。

与电脑量刑相似的是白建军教授设计的SCO评价体系。在SCO评价体系中,S代表罪量评价关系中的评价主体,C代表评价标准,O代表评价对象,即从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三个维度来确定罪量的大小,具体可以化约为如下公式:罪量: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白建军教授的贡献在于对量刑进行定量研究,运用SPSS分析罪量指数,将统计学软件引入到法学研究,从而推动量刑科学化,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科学”。

概括言之,赵廷光教授的电脑量刑和白建军教授的SCO评价体系都带有明显的科学化痕迹。然而,即便不考虑实践效果与理论预期之间的差距,这些设计在理论上的缺失也是较为明显的,其中最重要的不足就在于将量刑化约为由电脑软件或公式生产出的一组数据而忘记了人的角色。实际上,量刑无论从主体还是从社会评价来讲都与人的生活经验密不可分,因此要在量刑时完全排除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不仅不可能,而且荒诞。因此,在设计、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与技术方案时,必须警惕完全不考虑人的因素的唯科学主义倾向。

由于法律规定是普遍的,实际中的案件则千差万别,所以法定刑的设置通常不能过于绝对而应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实际量刑时必然存在由法官自由裁量的量刑空间。量刑规范化所“规范”的,当是量刑空间,即“在尊重量刑实质和遵循量刑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和适用完善的程序制度,使量刑生产出公正有效及符合量刑目的的量刑判决。”但是,这种规范只能是限制而不能完全禁止法官的自由裁量。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为了具体贯彻这一原则,笔者赞同将刑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一款,量刑时应当按照犯罪及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依本法裁量刑罚。第二款,法院应当在第一款确立原则的指导下,权衡一切对犯罪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况,尤其应注意以下事项:(1)犯罪的动机与起因;(2)犯罪人的生活经历和犯罪前的表现;(3)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状态;(4)犯罪手段;(5)犯罪对象的状况;(6)犯罪对社会的影响;(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特别是为补偿损失所作的努力;(8)在判处财产刑时应考量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同案不同判、量刑不规范等现象一定程度存在的情势之下,为自由裁量权的扩张进行辩护是不明智的。然而,在科学昌明的时代,被绝对科学主义所裹挟,深信科学可以解决所有量刑问题同样是不可行的。正确的解决路径应该从自由裁量权与科学量刑之间去探求,以科学的精神和方式设计具体可行的制度,以精细的制度设计限制自由裁量权,从而保障同案同判,实现公平正义,使得司法判决具有社会可接受性。而精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就是在提炼一般量刑规则、探索具体量刑方法、突破困扰量刑实践的难点问题并逐步收集、积累量刑实证资料与经验基础上制定与完善量刑指南,以及重新构筑量刑比例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界限,确定量刑实践中罪刑法定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最佳契合点,通过量化的方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坚持遵循先例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欠缺相应的传统,特别是对下级法院法官而言,他们所处地位使之尤其缺乏保证同案同判所需要的信息与其他资源,因此,要实现量刑公正,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参考)制度来加以帮助和适当指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确实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但总体说来还不够系统,仍带有应急的色彩而没有形成常态。现在应该是到了弥补这一不足或者说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参考)制度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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