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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jianglian318 2014-10-23

  一、重要性

  对“重要性”进行了重述,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强调既要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也要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提出重要性判断的量的要求。

  二、正常营业周期

  对“正常营业周期”做出定义,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强调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三、持有待售

  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的有关持有待售的判断条件纳入准则正文,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明确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四、综合收益

  本次修订,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 号中有关综合收益的概念纳入正文,并进一步明确:(1)“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定义;(2)明确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报表列报方式;(3)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要求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二类分别列报;(4)对“其他综合收益”提出了附注披露的具体要求。

  五、终止经营

  新增对终止经营的披露单独列示,并细化披露具体内容;明确符合终止经营的判断条件。

  六、其他

  1、强调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新增对持续经营能力评价,并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基础、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明确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3、明确提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并说明了采取净额列示的三种情形:(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

  4、明确规定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5、提出经营性负债项目概念,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明确指出经营性负债项目属于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特别指出: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6、资产负债表应单独列示的项目中,在资产类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删除了“交易性投资”项目;在负债类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等项目。

  7、明确“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定义,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8、附注中增加了对企业基本情况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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