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熟悉) “六个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六项费用”构成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业计税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计量和核算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成本; “六种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项目。 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例题·多选题】下列原则中,可用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有( )。(2011年)
A.可否销售原则 B.分类归集原则 C.定价差异原则 D.功能区分原则 E.收入配比原则 【答案】ABCD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 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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