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发生损失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销售的佣金支出——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限额。 【例题·单选题】某房地产企业委托一境外B公司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成本费用为150万元(不含佣金),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境外公司实际以240万元售出。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为40万元(能提供有效凭证)。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10 B.30 C.50 D.66 【答案】D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40-150-240×10%=66(万元)。 8.利息支出 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9.损失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0.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了解) “六个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六项费用”构成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内容; “五道程序”完成企业计税成本核算; “四把尺子”可靠地计量和核算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成本; “六种特例”合理分配成本项目。 1.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4.税法规定,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