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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第二章

 jade lily 2014-10-24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Ⅱ》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各种题型在考题中均出现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计算,单选题、计算题、综合题中都是考点。分值一般在35分左右。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 概 述(了解)

第二节 征税对象(掌握)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重点掌握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第五节 减免税优惠(熟悉)

第六节 申报和缴纳(了解)

第七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掌握)

第一节  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了解)

1.实行分类征收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国际上对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模式

1.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我国采用)

2.综合所得税征收模式

3.混合所得税征收模式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解释】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1.工资、薪金、奖金

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3.津贴、补贴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反向列举)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退休再任职收入的税务处理:

1)退休再任职收入,扣除法定费用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辨析区分“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法定退休取得的退休工资收入”以及“退休再任职收入”三者的不同。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平均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定退休金免税;退休再任职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劳动分红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利得性所得,前者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后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征税。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小结】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与工资、薪金所得区别:劳务报酬所得是独立性劳务所得、非雇佣关系所得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按照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①内部董事,担任公司董事的同时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是“工资、薪金”所得。

②外部董事,指不在本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041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解释】 “雇员”还是“非雇员”是判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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