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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第二章

 jade lily 2014-10-24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例题·计算题】公民李某20123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通过S区民政局将其中1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李某同月在A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将其中2000元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李某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1)李某本月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4000-3500=500(元),可扣除捐赠限额=500×30%=150(元)

当月工资收入应纳个税=4000-3500-150)×3%=10.5(元)。

2)李某对红十字会的捐赠可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当月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6400-2000)×20%=880(元) 

李某当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0.5+880=890.5(元)。

(二)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解释】个人所得税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计算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解释】总的原则是多交不退,少交必补。

境外所得的抵免:核心是比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美国国籍来华人员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7年,201110月取得新加坡一家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10000元(折合成人民币,下同),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新加坡出版一部小说,获得稿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同月还从美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提供咨询劳务,获得报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计算该个人201110月取得的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均为税前所得)。

【答案及解析】

A:新加坡的所得计算:

1)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新加坡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②来自新加坡的稿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元)。

2)比较限额分国不分项:(分国加总)已纳税额=1000+2000=3000(元)<1600+2240=3840(元)。

来自于新加坡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40-3000840(元)。

B:美国的所得计算:

1)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美国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②来自美国的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20%200(元)。

2)比较限额分国不分项:(分国加总)已纳税额=1500+300=1800(元)<3200+200=3400(元)

来自于美国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400-18001600(元)。

该个人201110月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840+1600=2440(元)。

小结: 

 (三)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处理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四)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六)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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