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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依法治安必须全过程贯彻依宪治国思想

 360cb图书馆 2014-10-2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科学而又具体地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实现路径,并坚持并强化了宪法的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特别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安全生产工作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依法治国在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具体化,强调依法治安理应包含安全生产领域对宪法的严格遵循和落实,亦即依法治安必须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思想贯穿全过程。强调依法治安应当全过程贯穿依宪治国、依宪行政思想,必须树立起宪法思维。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居于母法地位。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构成了保障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促进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安全支撑,其本质是对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加强劳动保护、创造劳动条件等精神和原则的具体化。因之,我们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应当自觉以宪法法治精神和原则进行审视,以最大的善意推动人的基本安全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亦即要切实树立起依宪治安的思想,把保障和实现人的基本安全权利作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实践工作的终极追求。

  强调依法治安应当全过程贯穿依宪治国、依宪行政思想,必须在执行落实宪法精神和原则上下足工夫。《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加强劳动保护、创造劳动条件等条文规定既是人的基本安全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具备很强的操作性。正如《安全生产法》所强调的“以人为本”一样,人权首先要以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本。生命最可贵,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命都没了,还谈什么人权?!事实上,当我们用宪法思维,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回顾和反思,亦不难发现,所谓违反安全生产具体法律法规的行为,实际上首先是背离了宪法对公民人权、劳动保护等基本权利的法律精神或原则,有的甚至是构成对宪法规定的直接严重践踏。因之,我们强调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首先必须始终如一地把宪法有关保障人的基本安全权利的相关精神和原则切实落实到位,就是要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具体法律法规为基本路径,一圈紧着一圈拧,一锤接着一锤敲,使人的安全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强调依法治安应当全过程贯穿依宪治国、依宪行政思想,必须依宪法加快安全生产具体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众所周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之时,正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将正式施行前夕。由于《安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新《安法》的修订必然导致过去相对协调的整个体系有一个配套修订和逐步适应的调整过程,而这也将直接决定着安全生产领域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以及法治保障等四大体系能否统一协调,做好这项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而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无疑是在修订调整过程中,时刻不能忘记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根本指导性地位,亦即,必须始终把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加强劳动保护、创造劳动条件等法治精神和原则,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修订调整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确保以《安法》为基本法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修订调整工作的顺利和高效。

评论员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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