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三是一名网络工程师,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想张三提出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因是张三最近被医院诊断患有重度抑郁症伴发精神分裂等症状。张三的家属代表张三向人保局提交了 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材料中称张三因在公司长期连续工作导致压力大、失眠,最终导致上述疾病。 人保局最后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三不服,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认为张三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解读:张三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一、张三不符合事故伤害的要件。张三患有的精神疾病并非由事故导致,而是因长期工作压力等因素造成,因此不符合事故伤害的要件。 二、张三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将精神类疾病纳入到职业病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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