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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企业孵化器

 fairyflyjing 2014-10-27

最近几年,世界范围内的技术研发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分化而逐渐分散,同时,为满足市场需求,产品开发需要多种技术的集成化。这就既要增强单个企业的创新能力,又要强化企业间、企业与研发机构间的协作。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主要国家的政府强化了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介入。以美国为例,奥巴马入主白宫后,将涵盖能源新政策、气候变化、增加就业等政策的“绿色新政”纳入到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中,并在2010年、2011年两次出台国家创新战略,意在找到一个既能加快从当前的金融危机泥潭中脱身,又能谋取在21世纪全球绿色竞争中占绝对优势的法宝。

可以说,本轮金融危机是全球范围内技术制高点、经济增长点、世界市场格局的一个调整过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决定一个国家在危机过后的队列名次的,主要是靠中小企业、新创企业。

那么,对于中国来说,如何能够使得中小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突破口在哪里?

企业孵化器孵化中小企业

从上世纪60年代至今,企业孵化器在创造就业、培育企业家、振兴区域经济、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功能,逐渐被许多国家认识,成为政府重要的政策工具。

企业孵化器概念自上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后,旋即作为促进产学融合、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利器,由国家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强力推动,很快生根开花结果。经历几年的发展,企业孵化器从单一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形式,发展到各种投资主体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国际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和以创业孵化为根本特征的大学科技园;从单纯的孵化企业和企业家,提升到强化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层次科技企业领军人才;从国家高新区辐射到经济开发区、县市区和行业领域,成为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创新创业载体;从简单的物业管理、政策咨询等服务,发展到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天使投资和持股孵化等增值性服务。

目前,中国此类孵化器总数估计超过1500家,纳入“火炬计划”统计的有1034家。到2010年底,全国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接近5万家,当年的平均销售收入超过900万元,为注册资本金的5倍 以上,毕业后的上市企业超过150家。仅在2010年毕业的5930家企业中,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有1509家、被并购的有64家,毕业当年上市的有23家。北京中星微电子、无锡尚德、甘肃海默,以及数码视讯[0.29% 资金 研报]、展讯通信、乐普医疗[0.00% 资金 研报]、奥瑞金种业等脱胎于孵化器的企业,已经在不同的产业领域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提供与市场融合的制度基础

不过,令我们困惑很久的一个问题是,孵化器为什么不能与市场很好地融合。在笔者看来,缺乏市场背景的人才,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需要以制度解决孵化器与其管理者间的利益问题。这两者必须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经营者随着孵化器的发展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新建的民营孵化器可以实行新体制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大量的老的国有孵化器,可以考虑组建专业孵化公司,股东包括孵化器、孵化器经营者、专业孵化公司经营者、专业投资人。孵化公司的业务主要针对前述第三类企业,并与孵化器的全部业务相协调。孵化器的主要负责人和孵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可以适当分离。建立这样的制度之后,孵化器便可以聘请金融、营销、投资、企业经营等方面的专才,做孵化公司的专业经理人

困惑我们很久的问题还有,创业者不认可、政府不重视、孵化器人员能力弱、社会影响力小等。为此,要解决孵化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问题。孵化器的物理空间是必要的,创业者在现实空间中的集聚,既能在内部形成创业文化、促成企业结盟,又能在外部形成创业资源的集聚。因此,尽管有众多批评者指责有的孵化器只是提供了房产(这种指责无疑是有道理的),笔者还是坚持认为,为产生集聚效应,提供给创业者的专有空间和共享空间,是孵化器运营的基础。

但是,仅仅如此远远不够,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必须结成紧密的产权关系共同体。真正有价值的创业孵化,就是和创业者一起创业,而不是将自己与服务对象(至少是与绝大部分服务对象)相分离,作为高高在上的利益毫不相干的外在组织或者个人,为创业者提供在其他地方容易得到的服务和支持。仅仅停留在房主与住户的关系、一般增值服务与其接受者的关系,显然不充分。

孵化器向创业者或称在孵企业提供的诸多服务,可以分成两类。甲类可包括专用场地和共享空间、物业管理和基础服务、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乙类是创业投资或称风险投资。这两类都是创业者需要的,但价值不同。不同的企业、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需要的服务和支持也是不同的。

总体上看,甲类服务的价值,取决于乙类。有没有创业投资、创业投资是否充分,决定了其他服务的价值,也决定了孵化器的价值。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创业投资,其他的服务都是低价值的。有了创业投资,其他的服务就增值了,孵化器自身也增值了。

针对中国目前情况,可以对在孵企业加以分类对待。第一类是针对一般企业,其功能是产生物理集聚、为孵化器提供稳定收入以及潜在重点孵化企业;第二类是平台企业(国外有的称为ANCOR TENENT),包括专业化的成熟企业、实验室、龙头企业、营销企业、中介与服务机构等,为其他企业提供发展支撑;第三类是紧密企业,孵化器(或者其控制的机构)是这些企业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这类企业的数量和种类依孵化器的体量和能力而定,可以在一个技术领域,也可以是多个。对这些企业,可以采取Bill Gross创办的idealab创业孵化模式。

政府与社会各司其职

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相信市场,着力创造环境。中央政府的职能应当是:把握孵化器发展方向、提供税收支持、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完善有利于创业孵化的资本市场。地方政府应当把孵化器当作提高地方竞争力的重要抓手,通过政府采购、改善企业与孵化器的商业经营环境等,为孵化器提供帮助。

政府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挥作用,应当突出几点。第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性质的认识。不管是营利型的还是公益型的、国有的还是民营的、专业的还是综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对于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技术创业环境的提供,其公益性很明显,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税补贴或减免、直接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第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精髓在于集聚效应:内部集聚创业者,外部集聚社会资源。政府可以在孵化器及其网络的外部资源的集聚上给予关注;第三,在目前经济结构大调整的时期,社会和市场最缺乏的孵化器是专业技术孵化器,即提供某一技术领域或产业领域的技术平台、专业服务团队、特定的创业投资网络、市场开拓服务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府可以利用其影响力,对专业技术孵化器实施引导和定向扶持;第四,孵化器不要贪大。贪大,是中国孵化器特别是政府主导的一类孵化器的通病,有些政府财政支持或直接投资的孵化器,面积动辄上万平方米,容纳数百家甚至更多企业。如此,很难发挥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深化、独特服务的优势。此外,政府应当为企业孵化器的社会基础提供宏观支持。目前,成立民间“中国创业论坛”的时机已经成熟,只需要做出设计,全国孵化器同行们共同参与,联合政府机构、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等共同运营,从而逐渐形成创业氛围。

政府应确立好国家创业战略。出台《创业促进法》时不我待,由此可以规范政府行为,发展创业经济,弘扬企业家精神,定位企业孵化器,有力地促进创业。-

作者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副主任、博士 定位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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