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做好油库加油站清洗工作,保障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清洗质量和技术水平,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石油库、加油站、各类化工储罐以及油船储油舱的清洗,储油池和油槽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安全组织与指挥系统
2.1.1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计划和临时决定的清洗任务,成立以总经理领导的由工程部、安全、保卫、施工班组长参加的清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清洗工作。
2.1.2清洗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的清洗、安全技术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2.1.3清洗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在清洗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现场发生的事故。
2.1.4清洗方案与安全措施,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2.1.5对不涉及危险品和丙B类油品储罐作业,上述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
第二节 安 全 教 育
2.2.1各施工班组,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知识与操作技术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2.2施工作业前,必须再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岗前安全教育。
第三节 安 全 监 督
2.3.1施工人员进罐(塔)作业时,罐(塔)的人孔外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且一个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2.3.2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制止违章作业。
2.3.3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必须做好下班后的现场检查和人员清点工作。
2.3.4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标识,并有专人负责所安全标识的保护。
2.3.5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有权制止他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第四节 实行作业票制度
2.4.1为了加强清洗安全管理,必须实行作业票制度,其签发程序为:作业前,由专职人员根据项目特点分别进行安全事项登记,明确责任人后,交清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签发。作业票应明确规定施工有效期,若工作条件和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4.2任务完成或有效期满等工作条件发生变化时,签发部门应及时收回作业票
第三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节 防中毒、防窒息
3.1.1汽油和某些化工产品具有较大毒性,其它石油产品也能引起神经麻痹失去知觉,甚至使人窒息。为了防止清洗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
①、任何浓度条件下进入含毒化石油化工储罐内进行清洗作业的人员,必须内着白色衣裤,外着整体防护服,对全身进行保护后作业。为避免有毒介质和油泥与皮肤接触。不准使用橡胶手套和长靴,如没有聚氨乙烯长靴时,应穿白色长袜再穿长胶靴。
②、任何条件下,特别是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4℅-40℅时,进入含毒罐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每次作业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同时每个工作日最多重复作业6次,相互间隔不少于一小时。
3.1.2隔离式防毒面具,应选择罐外空气呼吸。呼吸管内径一般要大于20mm,长度不少于20m。
3.1.3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大小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技术规定。呼吸软管内外壁表面不应被油类污染,不得使用橡胶质呼吸供气软管,应选择聚氯乙烯或尼龙等制成的软管。
3.1.4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其他机具设备每次使用后,必须擦拭干净,专管、专用,。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检查。
3.1.5清洗人员作业前严禁饮酒。
3.1.6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每天饭前应在指定 地点洗澡更衣,换下工作服,用肥皂洗净脸和手并刷牙漱口,然后就餐。
3.1.7作业场所应备有急救箱,并有专人值守。
3.1.8因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上升超标时,施工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进行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节 防火、防爆
3.2.1当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20%时,其35㎡范围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洗作业时必须做到:
⑴、引入现场的电气及设备安装,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和安全规范。
⑵、现场严防铁器撞击。
⑶、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作业场所,必要时应暂停油品的收发、转运等作业。
3.2.2禁止在雷雨天(低气压)或风力在5级以上的天气进行油罐清洗作业。
3.2.3电气及设备检查、试验时,必须在距离作业油罐35m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3.2.4油气浓度的测试及清洗作业人员禁止使用氧气呼吸器。
3.2.5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处配置好适当的消防器材,现场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节 防静电
3.3.1清洗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入罐(塔、槽)作业时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
3.3.2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20%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禁止使用喷射蒸气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或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3.3.3引入油罐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分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做好接地。
3.3.4通风机械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3.3.5对丙B类油品可不考虑防静电要求。
第四节 防工伤
3.4.1清洗作业时,为避免罐(塔)顶构架,罐(塔)内附件、工具或其它物件落到作业人员身上,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3.4.2清除罐底污杂时,作业人员,应穿着合适的工作鞋,以防落物或搬运过程中砸伤脚趾及污染皮肤。
3.4.3防止从脚手架、斜梯上摔下或在油污表面上行走时滑倒碰伤。
3.4.4使用隔离式呼吸器具时,其软管末端应放置在空气新鲜的上风处并注意供气压力适宜,同时要进行过滤,防止空气中的砂粒被吸入而伤及面部。
3.4.5采用人工手动吊运油污时,其麻绳耐拉力应大于荷重的5 倍,且每次作业均应检查有无破损断股和机械损伤。
3.4.6作业人员腰部宜系有救生信号的绳索,绳的末端留在罐(塔)外,以备随时抢救。
3.4.7清除罐内油污运杂的通常做法:
⑴、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钉有硬橡胶的木耙子,清除罐底和罐壁的油污及铁锈;
⑵、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并用适宜的方法运出罐外;
⑶、罐底用铜铲进行清除,并用棉纱布擦净油污;
⑷、对于严重锈蚀的油罐,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限20%时,可用低压力(压力不超过0.5MP)水进行冲刷。
3.4.8清洗油罐污杂的绵纱应保持湿润状态,以防自燃。
3.4.9清洗作业所清出的污杂,应立即用专用容器进行封装,运往指定地点进行环保溶化处理。
第四章 照明和通讯安全
4.1.必须采用防爆照明设备,其最低悬挂高度一般不小于2.5m,供电电压不超过12V。
4.2.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的照明,一般采用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4.3.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系,特别是对于洞库及覆土隐蔽库的油罐清洗作业,宜采用防爆型有线或无线的通讯设备。
第五章 竣工验收
5.1.油罐清洗完毕后,应由清罐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以及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共同对清罐工作质量(包括各附件完好情况)进行验收,并整理出竣工验收报告。
5.2清洗后的油罐一般应达到:
⑴、属于改储其它油品或用于储存高级润滑油和性质要求相差较大油罐的重复使用,应达到无明显铁锈、杂质、水份、油垢。用洁布擦拭时,应不呈现显著的脏污油泥、铁锈痕迹。
⑵、属于定期清洗,不改储其它油品时,应清除罐底、罐壁及其附件表面沉渣油垢,达到无明显沉渣及油垢。
⑶、属于检修及内防腐需要清洗的油罐,应将油污、锈蚀积垢彻底清除干净,用洁布擦拭时无脏污、油泥、铁锈痕迹且应露出金属本色,即可进行内防腐和检修。若需动火,除按上述清洗要求外,必须进行油气的测试,符合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5.3.验收合格后的清洗储罐工程在有监督的条件下,立即封闭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管线,恢复设备的原来系统。一般应采用谁拆谁装的作法以防遗漏。
5.4油罐清洗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清洗设备进行调试,防止“跑、冒、滴、漏”发生,并做好相关纪录。
第六章 其它
6.1清洗作业前必须由安全技术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并有准确的评价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以便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确保安全健康。
6.2清洗作业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不论大小),均应向上级报告, 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详细记录。
6.3下列人员严禁从事清洗油罐(塔)作业:
⑴、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⑵、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⑶、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它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洗作业者;
⑷、外伤疮口未愈合者;
6.4与清洗作业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6.5专业清洗人员,每年体验一次,并建立健康登记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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