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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A股创新--20141027

 qinhuanwei 2014-10-27
  • 来源:董事会 作者:曹中铭 2014-10-27 14:46:03

  对定增股份而言,无论是大有能源还是焦作万方 ,相关机构均是以高于其时的股价参与定增的,这些机构“就高不就低”高价买套的背后,机构向上市公司完成了“利益输送”,上市公司最终投桃报李,又向机构完成了利益输送

  大小非如何能巧妙进行巨量减持?定增股份如何能高价套现并获利出局?如果一切都按部就班,那么巨量大小非的减持将对股价造成冲击,定增股份也只有当股价高于定增价时才有获利的可能。但如果相关方能够“开动脑筋”,那么这些都将不再是问题。

  这几年,监管部门大力提倡创新,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券商行业的创新即是最好的例证。如自监管部门创新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来,即使是在A股市场连续“熊霸全球”的背景下,此前靠“天”吃饭的券商也没有出现行业性亏损,反而在两融业务与资管业务的助力下赚得盆满钵满。

  正常的创新与有价值、有意义的创新无疑值得推崇,但如果所谓的创新是为了一己之私,是为了实施利益输送,则是值得商榷的。例如,大小非利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减持,定增股份在股价处于低位时也能获利,表面上看合规合理,但其实却游走在违规的边缘。

  大小非利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巨量减持。如去年3月—6月,湘鄂情(现“中科云网 ”)第三大股东克州湘鄂情分别与广发证券 、招商证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票数量累计高达2120万股。去年12月,克州湘鄂情以5元/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804万股,此后克州湘鄂情认为,如果按照协议回购约定购回式交易股份,将可能面临违反《证券法》的法律风险。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经与相关证券公司协商,克州湘鄂情不再回购此部分股份,而是交由相关券商自己处理,自此其变相巨量减持得以完成。除了湘鄂情,烯碳新材控股股东银基集团也上演过同样的故事。

  定增股份由大股东进行“回购”。2012年11月,大有能源以20.84元的价格定向发行36175.62万股股份,此后上市公司实施10送10派4.5的利润分配方案。去年11月定增股份刚解禁,大有能源即披露了其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转让对象即为当年参与定增的对象,并且其转让价格为定增股份解禁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10%(10.45元),该价格也远远高于其时大有能源的股价。至此,相对于二级市场股份而言虽然定增股份被深度套牢,但最终还是以获利的方式套现,而其大股东则完成了对定增股份的“回购”。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暗含机构套现方案。今年8月16日,焦作万方公告称,拟出资17亿元收购吉奥高投资持有的万吉能源100%股权。与此同时,吉奥高投资分别与大成等四家基金公司签署《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按每股 8 元的价格协议受让四家基金公司所持焦作万方股票合计2.06亿股。然而,四家基金公司持股均是以10.64元/股的价格参与焦作万方定增所得,此后上市公司实施10送4转4派2.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在焦作万方重组方案中,上市公司以现金换资产,吉奥高投资以资产换股权,不新增股份,但却使四家基金公司以超过38%的获利成功套现。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大小非的减持行为,早在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然而,即便有《指导意见》的“指导”,某些大小非也能在“规范”中冠冕堂皇地进行减持。而对定增股份而言,无论是大有能源还是焦作万方,相关机构均是以高于其时的股价参与定增的,这些机构“就高不就低”高价买套的背后,机构向上市公司完成了“利益输送”,上市公司最终投桃报李,又向机构完成了利益输送。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的“三公”原则遭到践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当今的A股市场中,像上述大小非变相套现、定增双方互相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游走在违规边缘的行为,不仅凸显出制度建设上的漏洞,也说明监管还存在缺失或缺位之处,因此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于解禁的大小非,其套现行为应该更加规范,禁止其利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套现;而对于定增股份的转让,不得发生于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之间。此外,如果个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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