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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签字不谨慎 事后起诉输官司

 水共山华 2014-10-27

  本报讯(记者林靖)由于离职签字不谨慎,随意签下名字,王先生给自己带来了后患无穷的“麻烦事”,近日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结果未获得海淀法院支持。

  王先生于2010年入职该图书公司,担任图书管理员,可他将两份劳动合同都交还公司,自己没留存。去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王先生仍一直在图书公司工作,直至今年5月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被开除。王先生遂将公司告到法院。

  图书公司称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劳动合同,并非3年期,王先生是由于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将其开除。庭审中,图书公司提交了有王先生签字的《劳动合同书》及《离职申请表》。前者显示合同期限为5年,后者中载有“因个人原因离职”。

  对此,王先生承认两份证据上确实是他签的字。但据他回忆,签署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处是空白的,公司当时口头告知其合同期限为3年。而《离职申请表》是他办理离职交接时,公司要求他填写的,离职原因一栏也是空白的。不过,王先生没能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离职申请表》均载有王先生亲笔签字,王先生也认可是其本人所签。王先生虽提出签字时合同期限及离职原因部分是空白,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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