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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干部工资

 红夫子 2014-10-29
1995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档次。调整范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资关系委托南京市代管的中央在宁部属事业单位。列入调资范围的为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1995年9月30日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乡镇机关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在编制范围内的聘用人员;1993年工资改革后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经规定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人员。晋升工资档次以1993年和1994年两个年度的考核结果为依据,连续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全市有72423人(不包括5县)调整职务工资档次,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1789人,月增资416170元,人均增资19.1元;事业单位(含部属、不含区属事业单位)50634人,月增资1606110元,人均增资31.72元。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参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机关工人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也相应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中专、技校、中小学教师、职员、工人以及医疗卫生系统护士的工资标准,调整后提高10%的工资标准(含提高10%前的工资标准)。同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含工资关系委托南京市代管的中央在宁部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当年10月1日起在调整后的基础工资标准上,以1995年、1996年两个年度的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结果称职(合格)以上,可在该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上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从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规定录用前在原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工龄满2年以上,在原单位没有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他处分的,也在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的补足35元的部分和因其他因素外挂保留的部分,仍未按有关规定冲销的,在这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给予冲销。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工作人员,在奖励提前晋升一级或二级工资的基础上仍可晋升一级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该次全市共有70429人调整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其中市、区级国家机关23149人,月增资459431人,人均增资19.8元;市直属(含部属)事业单位47280人,月增资1514408元,人均增资32元。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从1997年7月起,对高中毕业后入学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4年以上学制中专毕业生、5年制以上(含5年制)本科生毕业后到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见习期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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