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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路管公司为穿越高速公路中央护栏肇事车辆埋单

 法律读书屋 2014-11-01

    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被神秘车辆从中央活动护栏蹿出撞到,因肇事车辆逃逸不知所踪,受害者将管理该高速公路路段的公司诉至法院。8月27日,横县法院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该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广西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原告韦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

   2013年1月9日19时许,原告韦某搭乘张某辉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经G80线广昆高速公路由玉林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南梧段492KM+980M处时,一辆银色商务车从对向车道通过打开的中央活动护栏穿越高速公路,由于距离太近,导致张某辉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韦某和张某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车迅速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和张某辉在此事故中无事故责任,并且一直未能找到该肇事车辆。

    韦某因该事故受伤造成各项损失费用2万多元。韦某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高速路段属高速公路公司经营,该路段的设施由高速公路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其搭乘张某辉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公司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已与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因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承担其在本案中50%的损失赔偿责任。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乘车进入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后,即与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至今未找到肇事车辆,但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其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及其路段的设施有管理、进行养护和维修的责任,使设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被告在本案未尽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致使肇事车辆穿越高速公路中央活动护栏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因此,高速公路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请,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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