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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性化调解为六旬老汉解决“老无所居”

 法律读书屋 2014-11-01

    6月13日,横县法院校椅法庭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三年的纠纷一朝化解。

    原告陈某,今已至花甲之年,其居住的房屋因位置较高,受地质灾害影响,房屋基地随时可能塌方。为了保证居住环境的安全,陈某打算平整土地并重建房屋,便与被告李某协商。双方于2011年6月26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李某负责帮陈某平整土地,陈某将其宅基地及房屋周围花地的泥土作价85000元卖给李某作为生产红砖原料。泥款分两期给付,第一期40000元,第二期45000元。签订《协议书》后,李某已给付了第一期40000元的泥款,但第二期至今分文未付。因李某违约,致使陈某不能在房屋原址建造新房,至今仍寄居他处达三年之久,期间陈某也曾就此事多次向李某催讨,并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李某均以各种理推诿。为此,陈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李某给付第二期泥款45000元作为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由于双方矛盾太深,互不相让,庭前调解未能成功。经过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法官认为陈某年事已高,其一家人现寄住他处,生活非常不便,此案如果判决,执行起来也有一定困难,兑现周期可能更长,陈某寄住他处的时间会更久,而且现在雨季来临,原址极有可能引发山体滑坡,只有双方达成调解促成李某自愿履行协议书才能有效化解纠纷。按照这个思路,在接下来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李某有继续履行协议书的意向,此案有调解希望,在随后的庭审阶段耐心进行调解,最后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书,平整土地并支付38000元的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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