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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责权发生制有待引入

 songsgt 2014-11-01

修正的责权发生制有待引入

2013.12.13中国会计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力发展,财政管理体系也日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原有的收付实现制已不能满足要求,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将成为一种必然。
    
裁量权的比较
    众所周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往来款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容易形成企业“虚增”或“虚减”财务成果的“蓄水池”,也是相关税收监控的重点。在权责发生制预算下,上下级财政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作为相应的债权债务加以记录,也容易诱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自由裁量权的非规范性扩张。如在现行收付实现制下,预算安排的支出在年终需要如期拨付给用款单位(特殊情况除外),以应其支出之需,否则就构成了年度财政收支审计的症结所在。有些部门和单位希望通过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改革,来规避审计部门对此类事项的审查监督。因为在权责发生制下,只要确认了对相关单位的“预算授权”,就确认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在未来哪一个具体时点上发生资金拨付的实际行为,仅仅是往来账目的调整,审计部门也就难以对于这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以及时的监督。
    权责发生制预算与会计改革作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延伸,其所具有的操作性色彩无疑会构成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中的一场“革命”。这种从具体操作与程序规则层面入手谋划改革思路的做法,也与我国整体预算改革的基本路径是一致的。在我国的公共预算改革中,同样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如果预算程序是合理的,其结果也将是正确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预算管理中引入了“复式预算”这一预算编制形式的改革,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是在具体实践中被逐渐放弃的教训,也恰好说明了形式与程序层面的改革,如不能与整体治理结构的改革相互衔接,往往难以达成良好的制度创新绩效。
    因此,对于权责发生制会计这一程序性改革所可能取得的成效,需要加以相对全面的审视与反思。
    
人员素质的比较
    在比较权衡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作为预算会计    计量基础的时候,操作简化构成了收付实现制的重要优点。在收付实现制下,其核算成本通常要低于其他会计计量基础,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操作技能要求也不是很高。公共部门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人员通常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系统培训,就可以较为熟练地掌握核算与编制方法。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则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企业理财与管理会计的理念,突出了预算管理中的政府受托责任与透明度,相应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素质与业务技能,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作为政府会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与保障,需要建立对从业人员的长期培训机制,并开展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政府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素质。
    而在当前我国的会计教育与业务培训中,无论是在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方面,政府会计都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在我国的高等财经院校会计教育和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预算会计或政府会计都只占很少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与福利水平,均远远低于相当条件下的企业财务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过快地在事业单位中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计量基础的改革,难免会在短期内造成相当高的制度运行与实施成本,甚至可能会因基层财务人员知识更新上的障碍,而诱发财经秩序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权责发生制基础既用于确认与计量收入,也同时用于确认和计量支出。然而,从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来看,相对于支出方面而言,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计量和确认收入的难度更大,适应性则稍差。因此,权责发生制基础应先应用于确认和计量支出,随后才应用于确认和计量收入。
    结合我国政府预算与会计管理的现实,在近期内,在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里保留收付实现制的计量基础,尝试推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似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所谓“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指计量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而对某些特殊业务则倾向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其最常见的做法是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如一个月),让账簿保持待结账的状态,以记录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经济业务。
    摘自《新理财》11月15日作者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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