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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的为什么不宜写情书

 张汝印 2014-11-02

作者: 律政佳人

写情书,发现如果经常想写这种东东,对于我们学法律的很有危害: 

1.信首称呼:我的甜心

——对象不明。发出邀约或承诺须针对特定的主体。

2.爱你一万年

——显然无法履行的义务,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一个人

——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无效条款。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我对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为证

——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

5.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

——约定不明。不同的主体对“幸福”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

6.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的窗前,在心里默默地对你说:如果你也爱我,就请打开你的窗。后来你的窗真的开了。我真的太幸福了

——重大误解。早晨开窗几乎是每天必然发生的事情。

7.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

——显失公平,可撤消条款。家庭中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

——首先,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其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9.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接受任何惩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

——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违反法律的规定。

10.信尾署名:爱你的小辣椒,于无眠的雨夜

——没有标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上的姓名和明确的时间,不符合书证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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