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2012年10月采购一批固定资产,全部用于免税项目A,预计未来(可能超过180天)该批固定资产很可能会用于应税项目B.请问上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何理解《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中的“即用于,也用于”,是指购买之日起就需要同时用于应、免税项目,还是固定资产报废前同时用于应、免税项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就可确认专用于免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部不能抵扣,该资产之后再用于应税项目时,就目前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转回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购入的固定资产只要不是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如某台设备即能加工应税产品也可加工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但如该设备中途转为单一加工免税产品,进项税额的处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因此,购入固定资产时可确认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虽然使用后又用于应税项目也不能将不得抵扣税额转回再抵扣。对于先用于应税而后来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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