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该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纸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电话多次向该公司的负责人敦促该公司履行义务,但该公司的负责人以目前无资金、无时间处理等为由进行敷衍,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工资的义务。在调查中,执行法官得知该公司其实并无财力上的困难,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实为故意规避执行,同时得知,公司老板正准备把公司转让出去,了解到这个情况,执行法官决定采取一种既能使案件得到执结又能教育被执行人尊重法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办法。于是执行法官在查封该公司的财产的同时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工商登记部门停止办理该公司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急于转让公司的负责人得知这一情况后,一改常态,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当场通知公司财务人员将款项一次性汇到法院标的款账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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