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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8条裁判观点

 一山行人 2018-01-31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仅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仅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融陞公司在原审中虽然对该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鉴定费用,其还称合同上的印章系工作人员私自加盖,亦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判决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索引:湖北融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法官:梅芳、刘崇理、刘京川;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2.《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及股东等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属于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相对人是否审查公司章程及相关股东会记录,均不应影响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及股东等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属于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相对人是否审查公司章程及相关股东会记录,均不应影响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赞立公司关于许立力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索引:重庆赞立置业有限公司与何小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696号;合议庭法官:王季君、王丹、李晓云;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3.《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此时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符合《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定情形,应确认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但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此时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认定本案担保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万科阻燃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陈景志擅自超越权限与程红旗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索引:济源市万科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与程红旗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79号;合议庭法官:贾劲松、高榉、王林清;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4.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规范公司治理的管理性规范,在公司内部对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外并不发生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对公司担保是否经决议机关决议或是否经股东同意不负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系规范公司治理的管理性规范,在公司内部对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外并不发生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对公司担保是否经决议机关决议或是否经股东同意不负审查义务。


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兴康公司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亦是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兴康公司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担保函的出具违背其真实意愿,其提交的《关于香港优世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交割的协议》仅可证明该公司股东香港优世康公司发生了股权变动,但不影响兴康公司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及担保责任的认定。


另外,案涉担保函出具时兴康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该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该公司股东香港优世康公司的同意,兴康公司与债权人薛启盟之间亦未对担保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其他特殊约定,薛启盟接受兴康公司担保已尽注意义务,并无过错。综上,案涉担保函系兴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兴康公司关于案涉担保未经其唯一股东香港优世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认定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索引: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薛启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合议庭法官:曾宏伟、苏蓓、张小洁;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5.《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法定限制,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规定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时,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表见代表,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法定限制,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规定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时,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表见代表,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为善意。


具体到本案,谢利明在代表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向敬业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时未提供《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圣帝隆房地产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而敬业担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专业机构,本应对谢利明是否越权尽到更为谨慎的审查义务,但其并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不构成善意。与此相应,谢利明越权出具《反担保保证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该保证书对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判决关于敬业担保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不应对谢利明的越权担保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索引: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永年县圣帝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633号;合议庭法官:王涛、梅芳、杨卓;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6.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系约束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公司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该条文系约束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公司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创新公司担保所盖印章虽然是汪春私盖的,未经创新公司股东会决议,但债权人张运中对于创新公司内部的具体行为并不知情,其依据汪春作为创新公司总经理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是代表创新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二审法院以此判定创新公司应对汪春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认定创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认可。


索引: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运中、汪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2491号;合议庭法官:王慧君、郁琳、金丽娟;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7.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相对人负有对公司内部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只要公司提供的内部决议书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形式要求,相对人即完成了注意义务,而无需对公司是否真正召开了股东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对于本条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是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是否违反不影响公司对外合同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具有相应的外部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相对人负有对公司内部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合同相对方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内部决议书。此处的注意义务是形式审查义务,即只要公司提供的内部决议书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形式要求,相对人即完成了注意义务,而无需对公司是否真正召开了股东会负责。


本案中,二审卷宗材料显示,农行仙游支行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浩华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股东会决议书》,即使按照上述关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第二种理解,农行仙游支行也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浩华公司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索引:福建省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558号;合议庭法官:赵晋山、潘勇锋、葛洪涛;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8.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该条款为禁止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该规定明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虽然毕殿峰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中新公司名义与郑其军等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该条款为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中新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反该条款的合同应为无效。


索引: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其军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059号;合议庭法官:韩玫、张颖新、肖峰;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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