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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4最新版)

 昵称RdT8H 2014-11-05


国务院法制办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主体范围]
  [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成果奖励范围]
  [奖励的方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设备]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档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监督检查权]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
  (2013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
  (201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
  (2011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2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4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72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421)
  实用附录:
  1.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3.其他主要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索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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