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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永续智慧馆藏 2018-05-22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安全和职工的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法》,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公司的生产安全部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的名单要报生产安全 部备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条 安全设施要符合设计标准。对于新设备在投人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测 合格。不合格不得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说明:要根据不同设施,确定具体的标准和检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 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 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査;对检査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査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申报安全检测的程序是:

(1)使用单位在设施安全完毕后三日内主管部门提出安全检测申报。申请的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安装单位;安装标准;监理单位;施工负责人;设施负责人等。

(2)生产安全部接到申请后,应在二日内组织初检。初检合格后,由生产安全部按职责权限送检测部门检测。

(3)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按规定颁布设施使用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生产安全部应当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生产安全检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执行监督检査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査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安全检査的内容:

(1)公司安全管理规章的落实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安全员业务素质;

(4)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

(5)用电安全;

(6)操作安全;

(7)机房管理安全;

(8)发电机管理安全;

(9)其他安全事项。

(说明:检查内容根据公司的生产情况而定,要具体)

第十七条 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分工管理的原则,确定解决安 全隐患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逾期不 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生产安全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部每月通报一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的单位。一年被三次通 报的,免去第一责任人的职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査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査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査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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