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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检修与报废

 安全法规文库 2014-11-05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5-1995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的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检修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检修灭火器技术要求


4.1  经过检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

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 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 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 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 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 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 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GA 95-199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 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
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干粉灭火器结构图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采用优质碳素钢经特殊工艺加工而成。该系列灭火器具有结构简单、操作灵活应用广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等优

点。灭火器主要由筒体、瓶头阀、喷射软管(喷嘴)等组成,灭火剂为碳酸氢纳(ABC型为磷酸铵盐)灭火剂,驱动气体为二氧化碳,常温下其工作压力为1.5MPa。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筒体、器头总成、喷管总成、车架总成等几在部分组成,灭火剂为碳酸氢纳(ABC型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驱动气体为氮气,常温下其工作压力为1.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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