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检修与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5-1995
1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灭火器检修与报废的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检修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检修灭火器技术要求
4.1 经过检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
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 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 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 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 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 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 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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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 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 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干粉灭火器结构图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采用优质碳素钢经特殊工艺加工而成。该系列灭火器具有结构简单、操作灵活应用广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等优
点。灭火器主要由筒体、瓶头阀、喷射软管(喷嘴)等组成,灭火剂为碳酸氢纳(ABC型为磷酸铵盐)灭火剂,驱动气体为二氧化碳,常温下其工作压力为1.5MPa。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筒体、器头总成、喷管总成、车架总成等几在部分组成,灭火剂为碳酸氢纳(ABC型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驱动气体为氮气,常温下其工作压力为1.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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