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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消费纠纷时对欺诈行为如何处理?

 初心阅读室 2014-11-06
调解消费纠纷时对欺诈行为如何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4年04月17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1.在消费纠纷调解中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否要进行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那么,在调解过程中是否要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无须对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作出认定。调解以双方意愿为前提,工商部门只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平台。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不是一个简单判断的过程,需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应对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作出认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此可见,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一个重要的事实,也是工商部门提出争议解决意见的基础,不应对此予以回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不仅规定工商部门应查清事实,还规定工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自行调查取证以及在需要时委托异地工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2.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效力如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那么,在调解程序中认定经营者欺诈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对其欺诈事实要不要再进行认定?调解程序中的认定是否可诉?笔者认为,在调解程序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程序中的认定不同。

  从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到核审、听证、作出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有严格的要求。例如,要求办案人员及时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不仅没有要求执法人员主动取证,未提及执法人员的检查权,还规定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对工商部门的取证要求明显偏低。所以,在调解程序中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结论,在处罚程序中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重新认定。

  不少执法人员担心,如果在调解程序中对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作出认定,当事人一方不服,很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会增加处理投诉工作的复杂性,带来执法风险。笔者认为,调解程序中的欺诈认定不可诉。调解程序中所作的认定是一种简单、初步的认定,目的是提出处理争议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是行政调解过程中的一个行为,而不是最终处理结果。根据行政法理论,非终局性的过程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3.调解程序与处罚程序如何衔接?

  (1)在调解过程中何时启动处理程序?

  在办理投诉过程中,工商部门如果认定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在双方当事人对工商部门认定无异议的情况下,不会启动处罚程序。如果消费者不服,在调解过程中举报经营者欺诈,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根据处理投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但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嫌疑,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一旦工商部门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启动处罚程序。经营者不服的,可以在处罚程序中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或复议机构进行审查。

  (2)处罚程序中的认定在调解程序中是否有效?

  工商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经营者的涉嫌欺诈行为立案调查后,能否应当事人要求或依职权中止调解程序,待处罚程序作出最终认定后再继续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对此没有规定,中止调解没有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调解的时间为60日,不能延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办案期限为90日,可以延长。由此可见,要等处罚程序中的认定结果,在时间上并不具备可行性。

  笔者认为,如果在调解程序中未认定欺诈,调解未能达成,而在处罚程序中认定经营者欺诈成立的,消费者在民事赔偿方面可以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重新投诉。然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笔者认为,该规定未充分考虑消费者有合理理由再行投诉情形。那么,双方民事争议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 张 杰 徐 进 唐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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