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时,一般都会一并提出申诉(投诉),这时工商部门就需要对举报和投诉进行分别处理。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但对投诉举报个案处理的规定显得还比较宽泛,特别是对一些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不便于基层执法人员的操作。 对投诉的处理。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这里的“予以处理”包括受理或不予受理二种处理方式,但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消费者;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要看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第二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第六条管辖权的规定、第十一条投诉条件的规定、第十六条不予受理的情形的规定等。 2、告知。《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后的处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纠纷事项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或进行调查取证,搞清纠纷事实;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当事人能够调解达成协议的,工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工商部门应终止调解。《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4、使用的文书。对于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 对于举报的处理。对于职业打假人对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应严格依照工商总局的28令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管辖。包括广义与狭义。广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狭义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是否立案的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4、办案期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5、处罚结果的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总之,在处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过程中,一定要分开处理:对于举报,应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诉,应适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进行处理。二者的关键就是要把握好具体的程序和作为的期限。 职业打假人举报投诉后,如果工商部门的处理不如他们的意愿,职业打假人一般都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日常工作中,行政复议居多数)。他们一般是针对行政不作为或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下面的案例是本人亲自处理的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现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附在本文后面。第一次“告”我局行政不作为,市政府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第二次”告“我局信息公开不合法,市政府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第三次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县政府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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