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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款

 莉莉 安 2014-11-07
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常常能够看到收据或信誉卡上写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身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典型的不平等条款。

不平等条款 - 释义 

消费领域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一些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

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 ,打折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打折商品是促销的手段,是一种降价让利行为,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打折”。而处理品则是商品存在瑕疵。处理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上述做法故意将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概念混淆,称打折商品就是处理品,但却不进行明示,以此来蒙骗消费者。实际上是商家给消费者设计的一个“打折陷阱”,价格打折的背后往往是商品质量或是服务质量的打折。

不平等条款 - 特点 

(图)不平等条款不平等条款图册

一些经营者制定的不平等条款已造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 不平等条款破坏了公平交易的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文明社会的一大“污点”。

一是经营者单方拟定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自己的权利,不注明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向消费者强加不平等条款迫使其接受。

二是不平等格式条款往往用词过分专业化,消费者难以理解。据南京市消协投诉数据显示,每年因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而引发的投诉占到了20%以上。南京市消协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一些行业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过于专业化,难以用一般理解力理解其真正含义,在不平等格式条款面前,消费者显得软弱无力。

三是经营者任意增删合同条款,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一些经营者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意增删合同的条款,减免自己的义务,剥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部分垄断行业利用独占地位制定行业惯例,有失公平。一些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往往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的权利却多加限制。

不平等条款 - 特征 

(图)不平等条款不平等条款图册

不平等条款即“霸王条款”一般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中消协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应注意进行识别,避免成为不公平条款的受害者

一、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河北省某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中规定:“因改善网络通信质量,本公司对网络进行扩容、升级等措施,为此影响客户通信,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北京市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消费者未按期向开发商付房款,逾期超过30日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日,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是违约,双方承担的责任却不对等。

三、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广东等地一些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中称:“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及系统优化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联通公司索赔”。

四、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元—100元罚款”。

五、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一些商场促销活动中频频出现的“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更成为纠纷产生时“牢固”的挡箭牌。

不平等条款 - 附十大不平等条款 

不平等条款图册

中消协对外公布“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条款”,并对条款进行了点评,商场超市、房地产、物业、银行、美容、农资等行业存在的格式条款、规定、声明、通知、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入选。

1、商场促销: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意见] 打折销售也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2、家电“三包”: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

[点评意见] 从《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3、商场乐园规定:儿童游玩发生事故,商场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 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商家应该在游乐设施处全面准确地标明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使用此设施的儿童人身安全。

4、超市存包: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 实际上,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

5、种子标签: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过期出问题不负责。

[点评意见]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期限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

6、银行公告: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点评意见] 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银行不应强制消费者必须采用划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缴费。

7、商品房买卖: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点评意见] 业主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依法享有对屋面、屋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利用该条款强行占有、剥夺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属法律禁止行为。

8、物业停车收费:车辆丢失、损坏,物业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 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收费停车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保管服务合同关系。那么作为保管人的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

9、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

[点评意见] 消费者到照相馆冲洗照片,与消费者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胶卷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除了要负责赔偿该物本身的价值及合理的损失之外,还应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决不能用同类、同量胶卷赔偿了事。该声明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为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条款。

10、美容服务: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找保险公司。

[点评意见] 该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不平等条款 - 防范不平等条款 

(图)不平等条款不平等条款图册

现在,经营者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日渐增多,省消费者协会慎重提醒广大消费者:

首先要学习有关消费合同方面的相关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抵制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经营者用格式合同约定消费内容和双方责任时,一定要看清楚以下方面:一看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看经营者是否依照公平诚信、利益和风险共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条款;三看经营者有没有故意规避法律责任或转嫁法律责任;四看经营者有没有使用国家相关部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荐使用的规范化合同文本。

另外,消费者对经营者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一定要敢于监督、批评,严格要求经营者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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