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心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华夏同心互助会,取意为“华夏儿女同出一脉,同心同德团结互助,克服万难共同进步”。 第二条 宗旨: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 第三条 性质:华夏同心互助会是由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四条 原则:精神鼓励与物质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为提高救助能力并使本会永久长存,特设立“华夏同心互助基金”。该基金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支付各项成本费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充实华夏同心互助基金,增强救助能力。 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 对被救助的个人进行必要的精神鼓励和心理辅导,引导其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条 对需要帮助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团体无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第十条 收集并核实需要帮助的个人、单位、团体的有关信息,制定帮助计划,及时施助。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1)为本会做出过贡献的个人、单位、团体; (2)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的个人、单位、团体; (3)已成为本会帮扶对象的个人、单位、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在的确需要帮助时,优先享受本会组织和会员个人及时有效的帮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遵照本会宗旨,尽可能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终生不再为其提供无偿援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 (1)会员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但在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联合提议的情况下或在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情况下也可临时召集会员代表会议; (2)会员代表会议的任务:制订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讨论级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审察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聘请名誉会长;推举理事;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3)本会创始人为本会永久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其四年。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2)理事会的职责:根据会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常务理事;选举正副会长,正副会长必须由常务理事中产生;任命正、副秘书长; (3)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2)常务理事会职责:贯彻理事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年底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审察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批准会员的入会、退会事宜;聘请顾问;提出副会长及理事的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审议通过;审定本会机构,编制主要制度;负责本会终止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会议工作,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社会捐赠与赞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人; (4)孽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一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个人、单位、团体;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运用创始基金利息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二二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三条 会徽:会徽由红色的“华夏同心互助会”字样、黑色的“2008”字样(代表本会成立时间)、三颗重叠着的大小不一致的心型图案组成。 第二四条 会旗:会旗底色为蓝色,左上角印着会徽上的心型图案。 第二五条 会歌:《同心飞翔》。 第二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本会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出终止案,经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即行终止。 第二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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