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浙江省残联

 司马明的图书馆 2014-11-11
芬兰瑞典残疾人工作考察报告
 2011-11-18 14:28:55 选择字号:

       应芬兰赫尔辛基市政厅技术考察部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区脑外伤患者协会的邀请,以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调研员吴士军为团长的浙江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考察团一行6人,于2011年8月28日至9月5日,赴芬兰、瑞典两国考察。现将考察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芬兰和瑞典位于欧洲的北部,都是欧共体成员国。芬兰南临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国土面积约33.8万平方公里,人口530万余人。瑞典地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南部,国土面积近45万平方公里,人口近900万人。两国境内湖泊众多,森林覆盖率很高,自然环境非常好。

       芬兰和瑞典都属于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当完善,不但覆盖全部人口,而且涵盖各个方面和层面:新生儿从出生直到年满17岁(瑞典是16岁)每月可领取儿童补贴,实行全民免费教育,所有公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领取养老金,社会福利部门向在家中安享晚年的老人提供各种上门服务,等等,真可谓社会保障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

      在芬兰期间,我们拜访了赫尔辛基市政厅社会保险局,听取了芬兰残疾人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介绍,进行了座谈交流。在瑞典期间,我们拜访了斯德哥尔摩大区脑外伤患者协会,听取了瑞典脑外伤患者治疗、康复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并进行了座谈交流。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我们的要求,事先作了细致而充分的准备,特意制作了多媒体交流材料,并提供了相关的书面资料。我们还应邀到瑞典市民家中做客,行程中还考察了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二、芬兰、瑞典两国残疾人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高福利。在芬兰,残疾人得到很好的照顾。芬兰社会保险署(KELA)为残疾人提供的福利有:16周岁以下残疾人津贴;16周岁以上残疾人津贴;特殊养老金津贴;为腹腔疾病的患者提供膳食补助金;为残疾人提供翻译服务。如果残疾人获得的津贴不够用,可以向政府再申请。芬兰残疾人看病可以免费,但如果频繁看病,政府负责30-40%的费用。芬兰还为16岁以下儿童提供特殊关爱津贴,申领的条件如下:1.需要照顾在医院、门诊或康复中心参加康复治疗的7岁以下儿童;2.需要照顾在医院、门诊或康复中心参加康复治疗,并且患重病的7-15周岁儿童;3.需要照顾16周岁以下患重病,并且需要在家、医院或者门诊参加康复训练的儿童。瑞典残疾人除了同其他公民一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父母子女保险、住房维修和改造等社会保障以外,还可以获得特别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护理费,残疾人可申请支付因残疾而需要支出额外费用或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帮助的费用;二是交通补贴,残疾人或其父母可以申请,用于购买、改装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三是小孩补贴,0-19岁的重度残疾儿童的父母,可以获得护理补贴;四是残疾补贴,用于重度残疾人聘用私人助理(家人或社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提供一对一的帮助。

     (二)反歧视。瑞典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法》,还制定了《禁止在工作中歧视残疾人法》,残疾人调查官负责监督法律的遵守情况,并可代表残疾员工提起诉讼。瑞典政府要求就业能力发展学院和就业服务中心联合负责帮助有职业性残疾和其他困难的就业人员,在基础技能、工作能力和工作场所适应性方面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参加者可以获得培训补助金,数额与就业补助金相等。另外,瑞典还推行实习培训项目、助推就业项目及发放相应的补助等形式,推进残疾人和困难失业人员提高劳动技能。瑞典设立了国有福利企业——Samhall,并在全国200多个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公司一方面为在普通劳动力市场上很难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同时要培养符合普通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劳动力。瑞典政府对分散就业的残疾人也同样采取一系列扶助办法,如用补贴工资的办法,使带有医疗残疾,严重或慢性精神疾病或运动机能障碍的失业人员也可以以照顾性就业形式获得公共部门的工作;刚找到工作的残疾职工可以获得工作辅助用品补贴;企业安排专门人员为残疾职工提供特殊帮助时可获得政府支付残疾人护理工工资的补贴;残疾人自己开设公司也可获得政府的企业补贴。在芬兰,政府对残疾人就业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靠道德约束,由社区负责安排。芬兰也有国家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无障碍。为让残疾人过上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芬兰的赫尔辛基市在道路、交通等方面为坐轮椅的肢残人和盲人提供了方便设施;剧院、体育馆、电影院以及不少露天活动场所都设有残疾人专区;再紧张的停车路段都留着残疾人专用车位。在瑞典,公共停车场都可见到残疾人停车位,并有非常醒目的标志。我们团里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导游兼司机为了让我们少走路,总是寻找最方便的停车位,但闹市区车位难找,有时要兜上好几圈。我们开玩笑说:“我们车里不是有残疾人嘛,残疾人停车位好不好停?”他说:“不行的,要有残疾人汽车的专门牌照。”在我们所参观的瓦萨战舰博物馆,就有专门的轮椅服务。

     (四)个性化。瑞典有不同的残疾人协会,协会的最高机构是协会委员会,下面设立分会,为残疾人提供不同的服务。瑞典每年有2万名脑部损伤者进入医院治疗,脑外伤患者协会为他们提供从急救到手术、特护到转移当地治疗等服务。私人护理由国家免费提供,全国有7万多名护理人员。我们拜访的斯德哥尔摩大区脑外伤患者协会,成立于1988年,为非政府组织,经费很少来自于会费,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包括市政府和国家)。他们的理念是“一个被挽救的生命,也应该继续他的生活”(A life that is saved shoud also be lived)。全国有4个象他们一样的组织。为便于脑部损伤者康复,瑞典有专门的脑部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无偿提供,孩子治疗康复后可到正常学校继续就学。对脑部治疗的副作用是很大的,需要有一个长期的治疗康复计划,对他们要有一个相互沟通的机会。脑外伤患者协会有专门的代理人,1名代理人负责50名损伤者,帮助他们与医院、学校、家庭进行联系沟通。芬兰是残疾人组织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些组织由残疾人自己领导,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咨询等力所能及的个性化服务。

     (五)重回归。近年来,芬兰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在减少,家庭护理却在增多。过去残疾人多住医院、长住医院,不利于提高其自我生存的意识,也增加了政府的支出负担。现在,残疾人在家里康复,家庭医生和护士24小时免费上门服务。在重度残疾人托养方面,瑞典原来有一些规模较大的疗养院。在疗养院里,几百个人住在一起,一切都是被安排好的,在服务项目上他们并没有选择的权利。2000年前后,瑞典修改了法律法规,取消了大规模疗养院,让所有重症残疾人以5-6个人为一个小组生活,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组织和安置,这样,他们就能回归到正常人的社会,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三、几点建议

      通过对芬兰、瑞典两国的考察学习,考察组成员感触颇深、受益匪浅。虽然我国国情与芬兰、瑞典不一样,但是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是一样的,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一样的,这对于我省今后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是尽快建立残疾津贴制度。残疾人的残疾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所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从我省残疾人状况与小康实现程度的监测结果来看,残疾人的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呈逐步拉大的趋势。浙江作为沿海发达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残疾人工作也要从救助型向福利型转变。《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建立残疾津贴制度的要求。建议尽快建立这一制度,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辅具与家居无障碍补贴制度;第二步是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津贴标准先按“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设定,定期随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进行动态调整,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与全省人民一道共享小康,更加有尊严地生活。

       二是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要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一靠道德约束,二靠法制保障。法制保障作为硬措施,比道德约束更为有效。随着我省残疾人工作的逐步深入,残疾人法规体系也要不断完善。2009年,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个以条例形式颁布的残疾人地方性法规。但《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是综合性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专项性的政府规章相配套。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出台《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以后待国务院制定《残疾预防与康复条例》、《无障碍条例》后,也要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在其他法规、规章中,凡涉及残疾人利益的,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充分维护残疾人的权益。

      三是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在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并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还要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对服务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不同级别的残疾人,对服务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种需求上的差别,要求我们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时候,既要考虑残疾人群体性的问题,也要考虑残疾人个性化的问题,要充分考虑他们的个性化需求,才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取得实效。

       四是鼓励引导残疾人参与社会。残疾人因其特殊性,被作为一个群体加以特殊的保障,在康复、教育、就业、养护、文体活动等方面,往往被集中起来,提供特殊的服务,久而久之,无意中与社会相隔离。残疾人,不管是康复、教育、就业,还是养护,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也就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如特殊教育,既要办特教学校,也要在普通学校设特教班、随班就读;重度残疾人托养,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三种模式都要考虑,让残疾人有不同的选择;残疾人的就业也是这样。即使采取的是集中模式,也不要隔断与社会的接触,要走出去,或请社会上其他群体走进来,进行沟通和交流。 

图为:拜访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区脑外伤患者协会

图为:在芬兰赫尔辛基社会保险局听取情况介绍

                                             考察团团长吴士军 
                           成员俞建立、王伟祥、马良星、王世梅、沈晓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