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例1、某企业为修建职工宿舍,购吊灯200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税额51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对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的购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账务调整为: 当年: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管理费用 30000 例2某企业为职工谋福利,用银行存款购纯净水器100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34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待摊费用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记入“待摊费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账务调整为: 当年: 借:应付福利费 234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 待摊费用 20000 以上两例的跨年度调整账户,应借记相应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及“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科目。 例3、某商业集团公司,由于保管不妥,部分商品发生变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商品购进实际成本为12000元,公司决定由责任人赔偿2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0000 其他应收款——责任赔款 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账务调整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20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040 例4、某焦化厂因受洪水灾害,焦炭被冲走1000吨,产品成本18万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60%,即10.8万元。该厂上月焦炭成本项目是,总成本150万元,其中以17%税率购进部分15万元,以13%税率购进部分75万元,以10%抵扣率购进部分6万元,以7%抵扣率支付运输费用1.5万元,以6%征收率购进部分3万元,工资及间接费用49.5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72000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108000 贷:产成品 180000 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办理进项税额转出,首先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外购部分所占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0%、50%、4%、1%、2%,应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如下: 180000×10%×17%=3060元; 180000×50%×13%=11700元; 180000×4%÷(1-10%)×10%=800元; 180000×1%÷(1-7%)×7%=135.48元; 180000×2%×6%=216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合计=15911.48元。账务调整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5911.48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5911.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