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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出台

 林荫小路 2014-11-11


       2013516,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71起正式实行。

  据了解,《规定》的出台是我市整治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又一重大举措,不仅对重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而且对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规定》加强了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根据事故易发、频发及危害程度,对我市涉及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了梳理,将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电力、特种设备、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11个行业领域纳入《规定》监管范围。执法主体涉及安监、交通、建筑、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既涉及了传统的生产安全,也将部分公共安全纳入《规定》适用范围。

  《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有效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者。在总结近年事故的发生特点和频率,将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问题提炼出来,对法律法规既有规定的,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处罚下限,或者对有些问题直接上限处罚。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其进行了细化,规定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未取得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于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最高可处企业二百万元的罚款。

  针对近年特种设备尤其是电梯运行过程中伤人、亡人逐年上升的趋势,规定了特种设出现事故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其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粘贴电梯检验合格标识。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未及时粘贴电梯检验合格标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电梯。使用单位责令掀起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事前安全审查和许可纳入《规定》中。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升到同等的法律层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生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未取得,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施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按照《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将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应定期调查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否则将对责任人员问责、处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否则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还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关闭。

  煤矿、非煤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未取得,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施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生产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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