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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

 fanbo1975 2014-11-12

第一节 申诉

 

 
内容
注意
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受托律师
1、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2、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接受机关
法、检
 
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定理由
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新的证据”:是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包括:(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1)认定罪名错误的;(2)量刑明显不当的;(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程序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4、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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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期限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处理
申诉不具有上述法定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定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第二节 启动再审

启动主体:

法院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及审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向同级法院抗诉

【特别注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没有再审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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