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一、再审的申诉 (一)申诉的主体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区别上诉】 【考点提示】《刑诉法解释》371条,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陷阱点拨】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但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 (二)申诉的对象: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区别上诉】 (三)申诉受理机关:人民法院,也包括检察院。【区别上诉】 (四)申诉的效力: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区别上诉】 2.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区别上诉】 (五)申诉时间: 申诉人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区别上诉】 【陷阱点拨】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六)申诉的程序(法院) 1.原则找终审: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撤回上诉,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处理。 2.越级怎么办:上一级法院对越级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死刑该找谁: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两级申诉制: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再审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七)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了解) 《刑诉解释》375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关联法条】第三百九十条,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法院 1.本院 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来审。 2.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考点提示】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二)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起再审抗诉。(上抗下) 【陷阱点拨】最高检可以针对最高院的裁判提起再审抗诉。 【陷阱点拨】基层检察院无权提起再审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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