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情形 (一)按《公司法》的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或应当进行清算: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清算的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重组中应清算的情形有: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所得税清算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3.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388号),对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具体的填报方法作出了规定。 (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8号),对清算所得税的范围、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及申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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