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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注销的税务规定

 儒雅的八爪鱼 2016-10-25

公司合并、注销的方式与流程及税务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合并1、合并方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合并流程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合并登记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B、公司解散1、解散方式(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解散流程(1)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其他情形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税法规定A、公司合并1、一般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按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以及股东按清算进行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弥补。报送材料:a、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b、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c、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特殊税务处理(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a、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交易金额的85%;b、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c、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2)特殊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b、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c、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d、对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3)合并准备资料a、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b、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c、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d、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e、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f、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B、公司解散1、《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之前,针对实际经营期(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和清算期分别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3、相关概念(1)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2)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注意:清算所得和剩余财产的区别,剩余财产应该大于清算所得。(3)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4)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中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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