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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承包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荷香月暖 2014-11-13
 
                承揽合同、承包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张某在为某公司安装设备过程中,摔落致伤。为其发放工资的雇主仅为其交纳了部分住院费用就再也联系不上。为索要赔偿款,张某一纸诉状将雇主告上法庭,后又追加某公司做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事与公司无涉。而公司与被告一之间则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雇主则答辩,其与原告之间交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双方早有约定,原告发生伤害由其自己担责。
  那么,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关系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雇佣关系,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期间,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显然,在承揽与承包两种法律关系中,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是不一样的。在承揽关系中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完全保障。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的权利是提出加工、制作的具体要求,取得承揽人交付的符合其要求的工作成果:义务是提供加工、制作的的原材料或者图纸等设计资料,对承揽事项予以必要的协助,对承揽人交付的复合要求的工作成果,给予相应报酬。承揽人的权利是要求定作人提供加工、制作的原材料或者图纸等设计资料,完成必要的协助事项,给予相应报酬;义务是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对承揽人有选任、要求、指示的权利,并应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承揽人对定作人的要求、指示,必须服从。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承揽合同中是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劳动成果,其必须受定作人的控制与约束;而承包合同中是发包人让与承包经营权利,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自主用工用料。因此,承包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承包方支付承包费,发包方让与承包经营权利。
所以该案经过三方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以及法庭调查,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雇佣关系,而被告一与公司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但因公司作为发包方,明知被告一没有施工资质,而将工程交与其施工,且也未做到安全防护卫措施。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2、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3、承包合同(contract)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4、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亦称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指一方(承包人,即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劳务的劳务合同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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