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海南儋州城建监察中队长失职酿事故获缓刑

 心雨室 2014-11-14

  正义网海南2月13日电(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刘洪记 吴银华)由海南省第二分院侦查终结,移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王振荣玩忽职守一案,2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振荣在担任儋州市城建监察大队八一总场中队长期间,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城市规划监察职责。2010年12月,八一总场原供销公司加油站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批手续的情况下,由没有任何资质的建筑施工个体户侯继贤实施改扩建工程55天,期间八一中队没有对该非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管理,致使该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2011年1月29日该工程因模板支撑不合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7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983560元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荣身为八一城建中队中队长,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王振荣在担任八一城建中队中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八一总场为违法建设行为失察,致使八一加油站非法改扩建工程未能得到及时制止,进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7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98356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振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事故发生后,八一总场及时组织救援,全力抢救伤者,使伤者得到了积极有效的救治,避免伤亡进一步扩大,积极协调,使受害方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王振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有关刑罚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振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