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办理签注申请时,有下列情况可同时申请换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三)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四)证件被损坏的;
(五)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北京市居民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补发证件及签注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北京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本人书面遗失声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交。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返回内陆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北京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内陆,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陆。
三、续办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再次办理签注手续时,北京市居民无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供。
北京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陆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北京市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陆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续办签注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陆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申请人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淡兰色或白色)的《内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在京工作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二)内陆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五、证件过期
持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