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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很麻烦,且持票且珍惜

 刘刘4615 2014-11-15
2014-11-14 北京中翰 中翰税务Wisemove Tax

很多企业都遇到过丢失发票的事情,但如何处理、是否妥当,就另当别论了,小编接下来要和您谈谈丢失发票后,如何处理的事情?如下的信息供您参照,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的处理方式。

登报声明

不管您丢失的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登报声明都是免不了。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问题就来了,都有哪些报纸有声明的“资格”呢?

根据国税函[1995]292号(注1)第二条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但对于丢失普通发票而言,并未严格要求一定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应也可在其他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登报声明了,接下来该如何?首先,谈谈丢失专用发票的情况

丢失专用发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丢失空白发票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2. 丢失已开具未认证发票

(1)丢失发票联

可使用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认证,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认证,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丢失记账联

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销售方可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

一般是结合上述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3. 丢失已开具认证后发票

(1)丢失发票联

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丢失记账联

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销售方可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

一般是结合上述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对于丢失普通发票,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不一

如您遇到丢失普通发票的情形,请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其他处理办法,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现提供一些地方的文件给您参考。

1.粤地税函[2004]314号(注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2.冀国税发[2007]156号(注3),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3.渝地税发[2011]32号(注4),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小编建议与提醒

1.建议建立或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减少发票遗失风险;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靠谱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递,并及时跟踪,确保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真心期待未来的电子发票,不过这样是不是邮递公司的同志们收入会少一块!

2.小心罚款,如税务机关要罚款,也有理有据哟。请看国税函[1995]292号(注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同样,丢失普通发票,在发票管理办法中也明确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从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这个罚款还不能税前扣除的。

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注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注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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