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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颜律师_深圳 2014-11-17

    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第一部分  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

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

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

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

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 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民事案件:(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两个内容: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2010-06-30 11:30:10|  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 |字号 订阅

(一)庭审准备:其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证据出示: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

(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应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归档备查,不得对外公开。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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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出示:

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法庭辩论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互相辩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

 

http://www./doc/20120401/5509.html

 

怎样做好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主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 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四、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

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被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全文)及原告质证意见 (书面提交法庭)

  序号 1证据名称: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企业登记信息
原告质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也没有经过公正,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原告都不予认可,被告企图转移话题,请法庭注意被告这个不良用意。被告的用意与在答辩状中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试图说明我的起诉是"基于非法的企图""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依法提起反诉,而不应该这样东拉西扯胡搅蛮缠。原告的单位作为研究型企业与被告必然存在着竞争关系,但并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且最初是非常友善的。早在2001年,我们就已经发现了耐克的伪科学宣传,并没有什么动作,2004年一月份,我们还先后三次向耐克发传真试图沟通,被告不予理睬;半年后,原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批评被告,也是就事论事,既没有夸大事实也没有捏造事实,这些行为是正当的,而且是对社会有益,更没有损害被告的正当利益。如果说耐克认为揭露骗局,就是不正当行为的话,没有法律依据。至于这次的起诉,正是由于被告的不负责任造成的,如果耐克对自己的宣传予以合理的解释,消费者也不会频频打扰我们,以至无法工作,起诉是我摆脱这种状态的无奈选择。耐克被推上被告席,是咎由自取。这个起诉,虽是一个偶发时间,但也是必然,即便我不起诉,迟早也会有这一天,骗人一时,不可能欺骗一世。
对耐克技术的质疑是一个科学问题,这个问题只有搞科研的人才能提得出、看得透、说得清。那么这必然与被告会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对欺诈宣传的质疑,无论以什么身份提出都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利于社会的,搞欺诈宣传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对我起诉动机的怀疑是假,想借此掩盖事实,逃避法律制裁是真,请法庭注意这个问题。
对于被告提出的所有非公正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均不予认可,这是基于耐克多年一贯欺诈的品质和庭审中的不诚实表现。同时,原告请求法庭对被告东拉西扯,恶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予以训诫。
  序号 2 证据名称: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投资人履历表
原告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被告企图转移话题,居心不良,而且被告没有提供原件,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都不予认可。
  序号 3 证据名称: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用工协议及雇员身份证、劳务证。
原告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被告企图转移话题,居心不良,而且被告没有提供原件,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都不予认可。
  序号 4 证据名称: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营业执照副本
原告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被告企图转移话题,居心不良,而且被告没有提供原件,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都不予认可。
  序号 5 证据名称:北京市公证处( 2005)京证字第02648号公证书
原告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被告企图转移话题,居心不良。对该公证书公正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是:1 是由被告愿代理人史翔操作的,而非公证人员亲自操作,虽然有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但也不排除作假的可能。2 上网所使用的电脑也是被告代理事务所的,而不是公正机关或第三者的,作假的空间很大,比如是硬盘上的原有文件,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也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这些内容在公证书的第一页已经写得非常清楚。
  序号 6 证据名称:北京正之本人体力学研究所网站资料 公正文件
原告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被告企图转移话题,居心不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该公证书的公正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同上。
  序号 7 证据名称:郑庆生自己拥有的两项健身鞋的专利权证书号及产品介绍材料
原告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被告企图转移话题,居心不良,而且被告没有提供原件,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真实性都不予认可。
  序号 8 证据名称:2004年9月29日北京科技报"气垫鞋安全性再遭质疑"
原告质证意见:对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该公证书的公正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表示认可(对与原告证据相同部分的内容予以认可),但对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同5。
  序号 9 证据名称:2004年12月10日网易商业报道(http://biz.163.com)"简单道理捅破飞人神话耐克
原告质证意见:对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该公证书的公正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与原告证据相同部分的内容予以认可),理由同5
  序号 10证据名称:耐克公司商务网站登陆要求
原告质证意见:对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该公证书的公正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同上5,同时对说明的问题也不认可,理由有两个。
  1 被告说该网站是加密的,在答辩状中也说"尽其所能对该网站采取了保密措施","公众消费者不应进入也无法进入该内部网站"。但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点,证据五最后一页描述了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进入网站的过程。但这只说说明被告在网站形式上是保密的,不能说明不输入密码和用户名,或者输入错误的用户名是不可以进入的,也不能证明点击页面的其他链接是不能进入的。所以,该证据不能支持被告说对网站进行了保密措施,公众消费者无法进入的说法。
  2 原告的第一份公正证据,已经以事实说明,不输入任何资料,仅仅使用国内最常用的搜索用具就可以进入该网站。原告的证据是通过公正机关专用电脑,由公正人员亲自操作取得的,合法性不容质疑。这同时也说明被告所说的,尽其所能地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不存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代理人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诬陷原告非法侵入网站、盗取商业信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原告保留追究其恶意中伤的权利。这种恶劣行为更加有理由怀疑被告的品质,既然被告敢于睁眼说瞎话,原告请求法庭对被告所有言论的可信程度予以认真考虑。
  序号 11 证据名称:耐克公司商务网站资料
原告质证意见:对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该公证书的公正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与原告证据相同部分的内容予以认可),理由同上5。
原告认为,该证据与被告的答辩状相矛盾。被告在答辩状第四页声称"并未讲自己的产品的科学性和领先地位",并认为原告对其声称行业的领导者是典型的不正当行为。但在本证据的进入过程中,清楚地显示了"行业领导者"这部分内容,是在耐克新科技的栏目之下的,证据5最后一页,第21条:点击"耐克新科技"进入该页面,点击"耐克气垫技术"进入该页面并打印,结果见本公证书附件第64-67页。第22条项,点击"耐克SHOX技术"进入该页面,拷屏打印该页面,结果见本公正书附件第68-75。( "行业的领导者" 字样出现在第68页中间)。被告提供的这个证据表明,行业的领导者字样,属于耐克新科技栏目,在这样一个语境下,就不难判别"行业的领导者"是行业的科技领导者。
  序号 12 证据名称:"耐克鞋气垫功能的是非疑团"
原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对该公证书的公正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与原告证据相同部分的内容予以认可),理由同上5。
  序号13 译文
P6 0363-5465/ 88/1601-0070$02.00/0 美国运动医学杂志,16卷,NO·1
1988年美国骨科运动医学学会
跑步中弹性鞋垫对于垂直冲击力的影响
B.M.尼格,Dr sc nat,W.何佐格博士和L.J.瑞德
加拿大艾伯塔省卡尔加里,卡尔加里大学生物力学实验室
在每一次与外界接触中,人类的运动系统就会受到冲击力,此冲击力通常与受伤及受伤的频繁度有关联。有迹象表明运动系统的退化性改变取决于冲击力的大小、承载率以及重复的频率。拉丁及其同事证实,与行走在柔软的木屑表面相比,羊在坚硬的沥青表面行走可以改变膝盖软骨的生化力学特征。法尔塞蒂及其同事的研究结果显示,红细胞凋亡加剧与奔跑中的机械创伤有关(冲击力)。这些可以计量的变化得到不同推测的支持,这些推测认为重复的冲击力承载可能会产生负面的生物效应。8,9,18,20,21,23
原告质证意见::
1这个翻译是断章取义,歪曲原文,所以不认可译文的效力。
2 即便根据这样的翻译,也不能说明震动和冲击力对人体都是有害的,也未说明人体的正常运动需要避震。比如最后一句"这些推测认为重复的冲击力承载可能会产生负面的生物效应",关键是"重复"二字。这就一个运动量的概念,适度的运动有益于健康这是常识,超负荷的过量的运动被称为野蛮训练,对身体当然有害。不能因为野蛮训练的伤害,就说明一切运动的震动都有害,这是量变导致的质变。
3 文中没有提到气垫鞋,对本案没有意义。
  序号14译文
P1运动学杂志4,1986,169-184 运动鞋设计的运动调节效应:回顾
E.C.弗雷德瑞克 移动研究中心,10号房间,IM楼,宾州州立大学,大学园,宾夕法尼亚州,16802,美国收稿时间:1986年8月5日
摘要:
回顾有关运动鞋和生物力学的文献,人们普遍注意到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许多效应间接地来自运动鞋产生的运动调节,即鞋的某种特点会引发运动适应性,而此适应性反过来会对动力学、人的损伤及运动状况产生二次影响。例如,除了对峰值力不同程度的影响外,缓冲系统的设计经证实可改变肌电图模式、影响脚踏步时膝关节屈曲,并间接影响跑步时消耗的能量。以后脚掌动力学衡量的中外侧稳定性受鞋的设计风格的强烈影响,如鞋跟、鞋底的坚硬度以及鞋的几何学设计。鞋与地表的摩擦性也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动力学,并反过来影响记录摩擦力本身。此运动调节反应是鞋类生物力学效果研究中最发人深思的成果。显然,鞋可以成为改善人类运动的有效工具。鞋类设计的多样性,加上人体通常会根据鞋的力学特性,以可预测的方式进行调整,这为我们巧妙利用人类运动学和动力学提供了新思路,为研究生物力学适应性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模型。
关键词:生物力学,运动鞋,运动学,动力学。
P4 缓冲的临床影响
多数医生认为长跑产生的冲击力是导致许多跑步者受伤的原因。……一些慢性软组织损伤,如跟腱肌健炎,经常困挠着运动员,而这些损伤就是由于未能有效地缓解冲击力而造成的。
原告质证意见:
1 首先这个翻译是断章取义,歪曲原文,所以不认可译文的效力。
2 摘要部分只是概括了的鞋的作用,如果用我们的表达会更贴切--鞋对人的力学作用就相当于地基与建筑物。其他部分也只是没有依据的猜测。
那么我们认为和被告存在利害关系,。
3针对现有的资料,我猜测这位作者是前耐克实验室的负责人,如果是的话,该文的科学性就很难让人相信。前耐克实验室负责人,不具备最基本的科研素质,而且怀疑他的品质。根据是我们提供的证据26,一般认为在同等情况下,鞋的重量越轻,运动时越节省体力,耐克公司的宣传资料也经常出现这样的文字。但这位主任却得出了重鞋节更省体力的试验结果,而且几年后还居然号称"真正弄清"了,对此坚信不已,这不是笑话吗?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可能性有两中,一是不懂得最基本的试验设计原则,二是故意作假。不管是哪一种情况,该人的观点都不可信。这也真实地反映了耐克实验室的研究能力和水平,而且这种情况一直延续下来,前几年该实验室主任还在向媒体展示同样外行的试验方法。
  
证据26原文:弗雷德里克将顺风鞋与长跑鞋作了比较测试,这两种鞋是在同一种楦于上做出来的,基本结构也十分相似。顺风鞋的重量大于长跑鞋,弗雷德里克在测试前觉得穿顺风鞋的能耗要大于穿长跑鞋。测出的结果却令人吃惊,气垫鞋对脚底的冲击力要比平常的跑鞋减少10%。11位马拉松选手也在踏脚板上进行了试验,结果是穿气垫鞋要比穿长跑鞋节省能耗2.8%。弗雷德里克整整花了好几年的时间最后才真正弄清楚,这2.8%的能耗节省是因为穿气垫鞋跑步时脚底的肌肉伸缩略有减少的缘故。从理论上说,测试结果告诉人们:穿上气垫鞋后,马拉松选手们每跑完3小时的路程,便可以节省好几分钟的时间。
杰夫·约翰逊对弗雷德里克的估算结果表示怀疑。好几年后,约翰逊还在与弗雷德里克争论,要他举出一个著名的马拉松选手因穿了气势鞋而提高了成绩的例子,弗雷德里克却举不出例子来。

3文中没有提到气垫鞋,对本案没有意义。
  序号15译文
P9跑步者的撞伤与劳损 阿兰·瑞而杰克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市加州大学萨克拉门托分校运动健康学系
摘要
瑞尔杰克A ,"跑步者的撞伤与劳损",《医学运动锻练》 36卷, NO.5.845-849
页,2004年。
某种力重复频繁地作用于人体,如果此力低于结构的张力极限,并且作用的时间间隔足够长的话,可能会导致结构的正性重塑。相反,如果此力作用的时间间隔不够长,就会导致劳损。跑步是最广为流行的一种运动,在此运动中下肢劳损会发生。本文旨在回顾己掌握的关于跑步劳损的知识,尤其强调冲击力的影响。最新研究表明,在奔跑中冲击力相对较大且速度较快的跑步者,其下肢劳损的风险也增大。调整训练方案可以帮助伤者恢复跑步,缩短康复时间。不过在开展跑步训练前,最好告知跑步者潜在的损伤风险。未来的研究目标之一是关注跑步损伤的预防和及早介入。为此,需探索某种易控的检测方法,预测在不同训练强度、训练时间及训练频率条件下运动员面临的不同风险水平。此筛查过程的确立,可帮助医疗工作者识别具有劳损高风险的跑步者。
关键词:慢性损伤 地面反作用力 压力 跑步 冲击力
就其对人体的作用来看,冲击力是最重要的一种压力。……在跳跃后着地或其他类似运动中,冲击力可超过人体重量的10-12倍,持续时间少于10ms……数位研究人员(4,6,18,30)都指出冲击力与跑步劳损有关。
原告质证意见:
1这个翻译是断章取义,歪曲原文,所以不认可译文的效力。
2 译文的开始部分,也认可力对人体的正面作用,与被告所声称的是力(冲击力和震动)就有害就需要避震的说法是矛盾的,不能支持被告的声称。
3 文中没有提到气垫鞋,对本案没有意义。
  序号16译文
P21 生物力学期刊,29卷,12号,1531-1537页,1996
版权 1996 Elsevier Science Ltd.版权所有 印于英国
白家盂出版社 PII:s0021-9290(96)00092-9 /96$15.00+.00
人体对冲击强度与下肢姿势的不同震动传输反应
马里欧·A·拉福顿,马克·J·莱克,欧美瓦尔德·M·亨尼格
加拿大NIG ZW1安大略省圭尔夫市圭尔夫大学人类生物学院
德国埃森大学生物力学实验室
摘要
运动中转移到足部的震动可能会导致关节变性疾病并危及视前庭功能。人体通过若干具有独特黏弹性的机理和结构来减缓震动。本项研究旨在探讨冲击强度与初始膝关节弯度(IKA)是否能够改变人体的震动传输特性。通过钟摆装置,冲击被施于38位测试对象的右脚。速度(0.9,1.05与1.2ms-1)与接触面(软、硬泡沫)的组合在第一个实验里被用于控制冲击强度。第二个实验考察了三组初始膝关节弯度(00,200和400)。对于小腿与头部之间的传输,利用微型加速器来测量这些部位的冲击,速度与接触面对于震动传输的频率没有影响,这意味着人体对冲击强度会有持续的反应。小腿震动功率谱解释了在坚硬接触面条件下测得的较低冲击率(头部/小腿)。初始膝关节弯度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身体有效轴向僵硬性(EASB), 28.7-7.gkNm-l,从而进一步起到缓震的作用。 EASB与冲击率的紧密关联性突出了EASB对震动缓冲的重要性。研究结果为制定保护关节、关节软骨、脊柱以及头部免遭运动冲击的方案提供了宝贵信息。
前言
人体运动的控制直接由视前庭系统所支持。脚与地面接触产生的冲击力形成震动波,此震动波在从脚到头部的肌骨系统内传动。麦克唐那多人(1996)指出肌骨系统震动传输性能的变化可能会损害视觉与前庭功能。震动在体内的传播也是导致脊柱损伤与关节软骨退变的重要因素。
原告质证意见:
1 这个翻译是断章取义,歪曲原文,所以不认可译文的效力。
2 译文所翻译的是摘要和前言部分,不能体现作者的研究结论。
3 这个试验是外力冲击对人体的影响,这和人体运动的影响有本质的差异,前者是被动的,后者是主动的,前者不能说明后者的问题。而且人在运动情况下,会对各种情况作出相应的保护性反映,与外力冲击的概念是不同的,没有可比性,所以这篇文献与本案讨论的问题无关。
4 文中没有提到气垫鞋,对本案没有意义。
  序号17译文
P22 0198-0211/85/0602-0101Y02.00/0
脚与脚踝 版权1985美国脚与脚踝整形协会版权所有
C.米尔戈罗姆(医学博士),M.基拉迪(医学博士),H.卡沙坦(医学博士),A.斯姆金(博士),R.基辛(医学博士),J.马古林(医学博士),R.斯坦伯格(理学硕士),Z.阿隆松(医学博士),M.斯泰因(博士)以色列耶路撒冷与特拉维夫
摘要
在压迫性骨折的展望性研究中,对如下假设进行了验证,即:军靴内的抗震矫正装置能够减少压迫性骨折的发生。矫正人群的跖骨、胫骨及股骨压迫性骨折发生率更低,但只有后者的区别具有重要的统计意义。矫正装置使用者与非使用者在压迫性骨折的发生时间与发生部位方面并没有区别。这些结果显示,矫正装置可减小股骨压迫性骨折--极有可能引起错位性骨折因而也是最具危险性的压迫性骨折--的发生率。
……
在耶路撒冷骨质疏松症学院进行的军队压迫性骨折展望性研究,检验了矫正装置对压迫性骨折发生率的影响。此装置是专为军鞋抗震而设计的。我们在此阐述此项研究的成果。
p23讨论在慢跑、快跑或行军过程中,在脚与地面之间会产生几倍于人体重量的垂直压力。另外还会产生前后剪力、中部、侧面剪力以及扭矩力。对这些力的重复循环性吸收以及脚、胫骨、腓骨、大腿骨和骨盆所产生的肌肉牵引力是造成压迫性骨折的原因。
原告质证意见:
1 这个翻译是断章取义,歪曲原文,所以不认可译文的效力。
2 译文所翻译的是摘要和讨论部分,不能反映该研究的最终结论,所以这段译文没有意义。
3 文中所提到的抗震矫形装置没有具体解释,虽说是为了抗震而设计,但检验的是"矫正装置对压迫性骨折发生率的影响",没有证明抗震的效果。
4 文中没有提到"气垫"二字,对本案没有意义。
  序号18译文
P24 穿不同鞋跑步时相关的运动学与动力学参数 彼得·J·迈克纳尔博士与罗伯特·N·玛莎尔博士 新西兰奥克兰,奥克兰工学院健康管口学院西澳大利亚尼德兰,西澳大利亚大学人类运动系
鞋的主要功能是使人们免于遭受重复承载可能造成的损伤。这可以通过若干种方法来实现,比如通过降低加速度峰值,增加达到加速度峰值的时间或者吸收大部分的冲击能量。
原告质证意见:
1 这个翻译是断章取义,歪曲原文,所以不认可译文的效力。
2 译文所翻译的不是结论部分,不能反映该研究的最终结论,这段译文没有意义。
3 文中没有提到气垫鞋,对本案没有意义。
  序号19译文
P18 应用抗震鞋跟填充物可缓解下肢与后背酸痛 P.Fauno.S.Kalund,I.Andreasen,U.Jorgensen丹麦兰德斯与根涛夫特Arhus医学院矫形外科学系
摘要
P.Fauno.S.Kalund,I.Andreasen,U.Jorgensen下肢与后背的酸痛由于应用抗震鞋跟填充物而得到缓解。
国际运动医学杂志,14卷,第5号,288页一290页,1993年。
修订稿接收日期:1993年3月5日
参加大型足球比赛的裁判员可能患有劳损。本文将对抗震鞋跟填充物缓解酸痛的效果进行调查。随机选取了48名裁判员,在5天的比赛中穿上具有抗震鞋跟填充物(SAH)的鞋,另有43名裁判员作为对比研究组。每名裁判员每天都要填写问卷,回答运动系统是否出现不适,如果有酸痛现象,医生会为他们进行检查以记录酸痛部位并加以分类。小腿、大腿、后背、脚踝健与膝关节是最常见的劳损发生部位。由于应用抗震鞋跟填充物,脚踝健、小腿及后背的疼痛发生率得到大幅缓解。
关键词:抗震 鞋跟填充物 足球裁判员 劳损
前言
劳损的病因学因素是某种固定承载的重复作用(4,12)……
运动员的大部分劳损发生在下肢(2,7,4)。足跟垫是避震的重要部分,鞋子或足跟不断增强的避震能力可以减轻肌骨系统的负荷(5.9,15)。抗震鞋跟填充物(SAH)的应用是减少机械负荷的简单方法,并被用于预防肌骨系统( 5,16)的劳损。
结论
在剧烈活动期间使用抗震鞋垫可抑制脚踝、小腿肌肉酸痛与后背痛。
原告质证意见:
1 这个翻译是断章取义,所以不认可译文的效力。
2 给结论不可靠,对比试验的前提是同等条件。这里缺乏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同等的运动量。试验组在鞋跟增加了填充物,鞋跟变得高且软,不利于运动,作为裁判在场上的奔跑是没有要求的,那么运动不便的裁判就可以少些跑动,也许正是运动量的减小才使他们的疼痛感觉减轻。如果想让这个试验有说服力的话,就得让试验组和对照组做同样的运动,而且运动量相等,这是一个关键因素。
3 以疼痛减轻来说明效果没有说服力,疼痛是人的主观感觉,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评价标准。而且疼痛也有很多原因,病痛是疼痛,运动后的超量恢复过程也会有疼痛感,但二者意义完全不同,前者是消极的,后者是积极的。
4 这个结论的问题还可以参照现有的医学结论,文中所提到的与劳损有关的后背痛,一般是腰部劳损。在鞋跟部位加填充物,医学界是不赞成的,鞋跟高度的增加对腰痛有害无益。所以,从各个角度看,该文的结论都不成立。
5 文中没有提到气垫鞋,对本案没有意义。
气垫鞋上市已经二十多年来,耐克公司不是一直致力于科学研究吗?不是号称有一个二十多人其中八名还是博士的实验室吗?不是号称发表了几百篇科学论文吗?不是号称与世界一流运动专家合作研究的吗?气垫技术不是经历了数千次严格的测试吗?面对这个为耐克公司赚取了上百亿美元利润的核心技术,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在试验经费上,都是绰绰有余的,为什么在最需要的时候,连一篇像样的论文都拿不出来?为什么在长达半年的关于诉讼报道中,没有一位专业人士发表对气垫鞋的肯定意见,也没有一位专家愿意为耐克作证?
这些资料,既没有说明耐克运动鞋所拥有运动优势和保护功能,也没有针对学术界对气垫鞋造成更多损伤的调查结果予以解释,面对原告针对气垫鞋的指控,用连气垫二字都没有的文献来举证,作为一个自称行业的领导者,号称科技领先的公司,是不是太玩笑啦?
  耐克20 证据名称:美国NBA球队中打球的球员在训练和比赛时穿耐克气垫运动鞋的图片
证据形式:图片 证据来源:NBA鞋2005-04期/ 巨星闪耀全明星( All-star overAtlanta)2003年证据数量:8
原告质证意见:
体育明星比赛时穿耐克气垫运动鞋的照片说明不了气垫鞋的任何优势。
1 众所周知,这些运动员穿气垫鞋是代言交易,他们穿鞋不花钱还能挣大钱,这些图片只能说明运动员在履行与耐克的代言合同,不能代表他们认可气垫鞋的功能。气垫鞋代言人之一的NBA明星皮蓬,曾公开抱怨气垫鞋不利于启动和切入,一度穿无气垫的鞋参加比赛,这不是一个很好反例吗?80年代初,美国篮球明星达里尔·道金斯,为了多得一份代言酬金,一只脚穿耐克鞋,另一只脚穿锐步鞋上场比赛,两公司还为此打起了官司,即便在法庭上道金斯仍是这副打扮,轰动一时,家喻户晓。按照被告的逻辑,是不是两只脚穿两个公司的鞋,是最好的运动选择呢?(见我方证据37 《周末报》2004年12月1日 《耐克鞋的气垫"伤机"》)
2 被告没有资格盗用运动员的名义来赞扬气垫鞋,除非是代言人自己说,但至今没有发现哪位运动员公开称赞气垫鞋的运动功能和保护功能,乔丹代言气垫鞋挣了数亿美元,但在《乔丹自传》中也没有提到气垫鞋的任何好处。靠代言气垫鞋大发横财的人,都不说气垫鞋好,这不是很奇怪吗?这才是最真实发反映,这个事实说明了什么?运动员是最了解气垫鞋的功能的,他们可以靠穿鞋来挣钱,但不肯宣扬气垫鞋的好处,因为他们知道这是欺诈,早晚要出事儿的。耐克给再多的钱,他们都未必敢。
3这背后还隐藏的一个问题,田径是运动之母,鞋的优势在田径比赛中的表现更为直接,比如短跑,作为极限运动的此类项目的运动强度更大,也更需要保护,但为什么没有人穿气垫鞋参加田径比赛呢?耐克为什么只选择球类选手代言气垫鞋呢?唯一的答案就是鞋对球类运动的影响不显著,也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对代言项目的选择,也说明了耐克的心虚和狡诈。
4 明星代言的后果是什么呢?很多孩子以为是明星自己花钱买鞋,鞋的功能自然是很好。这是耐克的惯用手段,明星只是道具。拿乔丹来说,他号称飞人,他的鞋也被称为飞人鞋,使人以为他的飞是得益于鞋,但实际情况是,飞人的称号不是自然得来,而是他代言气垫鞋后被耐克公司和经纪人包装的,他的弹跳出色不假,但不是空前绝后,即便在NBA球员中他的绝对弹跳高度也不是最高的,与跳高运动员相比就更无法相提并论了,飞人只是一个商业策划而已。
5 耐克自称是运动员的公司,还有人说耐克最会挣运动员的钱,可事实恰恰相反的,对于运动员他们的鞋是白送还要倒贴大笔的钱,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哪些涉世未深的孩子,这种拿明星骗孩子的做法,不太光彩吧?现在又拿这些骗小孩子的图片来欺骗法庭,是不是太异想天开了!
6 原告还怀疑球星穿的气垫鞋与市场上销售的气垫鞋是否相同,大家都都知道,代言球星的鞋不是自己的买的,而是耐克公司专门定做的,那么就不是市场上流通的商品。除了更加合脚之外,在结构上也不尽相同,比如刘翔的跑鞋,以前的耐克跑鞋,底子是八颗钉,但刘翔说"鞋底不需要那么多钉子",此耐克为刘翔出战奥运会定做的鞋就减少到六颗钉,也有的说是五颗,虽然只是减少了两、三颗钉,但对于总数只有八颗来说,也属于比较大的结构变化了。气垫鞋,无论从鞋跟的高度还是气垫的易变形性能,都容易使人在剧烈运动中受伤,乔丹在最初代言气垫鞋的时候,就严重受伤缺席64场比赛,此后乔丹继续代言气垫鞋,耐克的气垫是越来越大的,危险性必然增强,但乔丹却没有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澳大利亚拉托贝大学2001年的调查结果,穿气垫鞋的受伤概率还超出普通鞋的4.3倍,乔丹的情况为什么相反,唯一可怀疑的,是耐克为乔丹特制的鞋与普通的鞋在结构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这对双方都是有益。再说皮蓬,他不说气垫鞋不利于启动和切入,一度穿无气垫的鞋比赛,而他所代言的鞋却是超大气垫,这也不得不让人怀疑,现在市场上有的气垫只是在鞋底边缘作为装饰,受力部分并没有气垫。既然气垫鞋的代言人都可以穿没有气垫的鞋上场比赛,那人们如何能相信明星的鞋和市场是销售的鞋是一样的呢,这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比较合乎逻辑的,是耐克最新出的弹力柱鞋,因为柱子之间是镂空的,基本无法作假,它所谓的"避震"效果最好,不良效果也就更真实,该鞋的代言人卡特,曾是名副其实的加拿大飞人,体育界认为他的成就将超过乔丹前途无量,2000年耐克花费3000万美元把他从彪马挖过来,同时推出了卡特的签名鞋,但自从代言耐克的弹力柱鞋之后就频频受伤,大多都出在踝关节,频频缺席比赛,大家从网上就可以得到很多的资料。
7 总之,这些照片,除了说明耐克公司利用体育明星欺诈公众之外,不能说明其他问题。
  序号 21 证据名称:中国许多著名的运动员如隋菲非(女篮运动员)、刘纯(男蓝运动员)、李婷(网球运动员)和孙甜甜(网球运动员)等穿耐克气垫运动鞋训练和比赛的照片。
原告质证意见:这些都是中国选手,中国选手相对于美国NBA选手还是做得比较好的,没有那么唯利是图,乔丹等人曾经为了耐克的利益,拒绝穿国家指定的绣有锐步商标领奖服领取奥运金牌,这就是著名的"国旗事件",他们把金钱看得比国家荣誉更重要,好在中国选手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最值得骄傲的是刘翔,他夺冠后很多人疯狂炒作魔鞋的时候,作并没有为虎作伥,而是对媒体说:"不是魔鞋了,挺普通的,平时训练也是穿这个"。原告也希望更多运动明星珍爱自己的名誉,为了公众利益不要代言伪科学产品,更不要替不法厂商做虚假宣传,否则迟早要被追究责任的。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经限制明星的代言广告,这对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是有益的。
明星代言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好的,在明星的示范效应下消费者会产生不理智的购买冲动。前段时间,我收到了一封学生家长的来信,这位家长为了奖励孩子考上大学,花860元为孩子买了一双前后都带气垫的耐克运动鞋,没想到第一次穿着上体育课,脚踝就严重扭伤了,半个多月都没有康复,对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位家长觉得对孩子很愧疚。她也很奇怪,孩子从小就穿运动鞋,一直没受过伤,为什么刚穿气垫鞋就受伤,虽然是怀疑,但缺乏相关的知识,看到这个案子的报道后,特别与我联系,提供这个情况,希望能对这个案子有所帮助。
原告认为这些照片,也只能说明被告利用体育明星欺诈公众。

原告还要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就在第二次开庭诬陷原告非法进入商业网站盗取商业信息,予以书面道歉,并在一家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因为这两项罪名是涉及刑事责任的,对原告的名誉影响很大,而且已经被媒体广为报道,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挽回不良影响。
同时还对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就是要求被告在网站相同的位置,以相同篇幅,予以澄清,该网页不得加密,必须能够用搜索引擎查找到,一年之内不得改变或删除。

 

 

对簿公堂,证据就要当庭对质--谈法庭质证

   什么是质证?
   质证就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对方当事人进行辨认,认为合法属实的,表示认可,否则,对证据提出质疑、反驳和抗辩,以推翻此证据。质证的目的就是让证据显露出虚实真伪,进而揭露出案件事实的“庐山真面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在打官司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往往不择手段地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虚假证据。这样一来,真假美猴王,给法官断案带来不小难度。俗话讲,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质证的过程就是去伪存真的过程,通过质证,还事实一个本来的面目,这就是为什么要进行质证的原因。“做买卖凭秤,打官司凭证”,通过质证,法官可以有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判。
庭审中如何质证?
   进行质证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庭审质证过程中,法官是主持人,他只负责质证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至于如何对质,就看双方当事人如何表现了。好比一场足球赛,法官就是裁判员,双方当事人就是两个球队,哪个球队功夫到家——质证时进攻有力、防守到位,哪个球队肯定能赢得球赛的胜利——也就是打赢官司了。
   那如何质证呢?有人说,这个好办,对方的证据我一概不承认就得了。这样可不行,不承认对方证据必须要有理由,必要时还要提供相反的证据。
   质证时要配合法官有序地进行,一般来说,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并陈述意见,由被告、第三人依次质证,再由被告、第三人分别出示证据,由原告质证。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庭审时也得经过质证属实后方可被法官采纳。质证时一般要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质证时要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即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辩驳。
     总之,质证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发表质证意见是“理”,提交证据是“据”,无理少据的官司胜算不会很大。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一般

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出示证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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