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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游戏摔伤了孩子两方孩子家长、学校、保险公司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神州国土 2014-11-18

    □记者张杰李鹏飞通讯员丁华峰

    基本案情

    小强和小刚均为郑州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学生。课间活动期间,小强与一个同学一组,小刚和另一个同学一组在楼道里玩拉手游戏。后小刚累了索性叉开双脚坐在楼道里休息。此时小强牵着一个同学的手往前走时,不小心踩到小刚的脚摔倒在地,折断两颗门牙。医生表示,年满18岁以前无法修复,18岁以后可安装烤瓷牙。小强父母已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837.5元。

    因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小强的父母就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儿子小强为原告,将小刚、郑州市某小学和郑州某保险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争议焦点

    小强的父母认为:小刚的侵权行为致小强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劝阻和引导未成年人的课间嬉闹行为,有一定过错。目前,小强已花费的合理费用共计12837.5元。由于小强两颗门牙折断,18岁以前无法安装烤瓷牙,对其容貌造成一定影响,使小强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同龄人异样的眼光,给精神上也会造成极大痛苦。故请求判令小刚及其学校赔偿小强医疗费等共计12837.5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小刚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认为:小强摔倒是由于其自己不小心,而不是小刚故意伸出脚绊倒小强,小刚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学校认为:第一,小强和他人玩游戏时,因自身行为不慎导致了该事故发生,属意外事件,学校并无过错,小强的监护人应当对其受伤承担责任;第二,学校充分利用升国旗、主题班会等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不断强调“课间文明活动,严禁追逐撵打,严禁到危险的地方去、做危险的游戏”,学校已经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第三,小强同学是在与同学做游戏的过程中受伤的,其自身有过错,事故的发生并未对其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分公司认为:第一,小强受伤是其本人或他人的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郑州市某小学无过错。根据校方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此保险理赔必须学校有过错责任,故保险公司对本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

    判决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被保险对象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小强为自身过错承担30%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总赔偿额的40%的责任,小刚的父母承担总赔偿额的30%的责任。

    近日,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郑州市保险分公司赔偿小强医疗费2437.5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3537.5的40%,即1415元;

    被告小刚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赔偿3537.5的30%,即1061.25元;

    被告郑州市某小学赔偿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小刚的父母赔偿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综合评析

    保险公司为学校责任埋单

    针对本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李晓理介绍,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审中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学生受伤的责任。加之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未尽到保护、管理职责,应承担学生受伤后就诊的相关费用。好在学校让本校学生参加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郑州市某小学应承担赔偿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学生都应尽到谨慎义务

    作为被告的小刚与其他同学在狭窄的楼道里玩拉手游戏,后坐着休息时应注意避让他人。小刚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小强不慎绊倒摔伤,侵害了小强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小强与其他同学在楼道内玩拉手游戏时,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由于小强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郑州市某小学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到该案中,原告、被告及其他学生在狭窄的楼道里玩拉手游戏时,学校未有效进行组织、管理,故对小强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应加强管理、尽到义务

    综合全案,法院酌定原告小强对自身合理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小刚对小强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郑州市某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小案件,大问题”,法官在此建议各类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的管理、保护工作,强化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认真组织、有效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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