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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咋划分?

 神州国土 2014-11-19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咋划分?
当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相互交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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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6日,某运输公司为自己所有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保险单载明:“核定载客人数为28人,每座赔偿限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14日,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陈某驾驶运输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运输公司客车旅客杜某等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及双方车辆乘车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乘客杜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髋部,小腿及双膝部软组织损伤,杜某花去医疗费7682.72元。后杜某通过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杜某乘坐的车辆无责为由拒绝理赔,故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和某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999.22元。

    争议争议焦点

    法院在审理中,对此案有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对于乘客杜某的损失,由于其乘坐的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故应当由侵权方柳某在其车辆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也应由柳某及事故责任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杜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杜某可以要求该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无须扣除侵权车辆交强险应承担份额。

    判决结果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杜某15999.22元。

    综合评析

    客运合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在事故中无过错的被告也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杜某作为旅客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时遭受人身损害,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承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杜某所受伤害是因柳某侵权造成的,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陈某对事故无责任,但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竞合时,杜某选择了按照客运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故某保险公司亦应当在运输公司所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杜某所受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相互交织时,受害人仅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承运人应依照运输合同约定赔偿,且无须扣除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份额。

    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投保此险种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承运人责任险未约定交强险应赔偿的部分属于免责范围。

    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但交强险并非唯一途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得到赔偿。所以,当受害人仅依据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时,无须扣除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份额。但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乘客后,作为垫付人,其有权向承担事故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及其保险公司追偿。(通讯员周彦丽张林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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