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法【2014】11号)要求,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在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省环保厅各处室及委托执法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二、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权及依据 各处室、各单位依法具有以下行政执法权: 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13)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3)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第37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 地方法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15条 文件:《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冀法审〔2007〕17号)第4条。 (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条; 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7)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8)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条。 (9)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六条。 (1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1)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审批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1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执法依据: 国务院文件:关于加强环境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省政府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13)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类(1) 环境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69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中的有关条款。 3、行政强制类(2) (1)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行政征收类(2) (1)征收排污费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尚未开征) 执法依据: 地方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第19条。 5、监督检查类(6) (1)现场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2)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3)对企业刷卡(IC 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执法依据: 部委文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2014年7月); 省文件:《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2013〕154号,2013年11月)。 (4)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部委规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 省文件:《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六项。 (5)危险废物经营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15条; 文件:《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 (6)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日常监管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6条、第21条、第25条、第29条; 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16条、第18条、第19条;《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6、其他执法类(5) (1)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执法依据: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 地方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14条。 (2)挂牌督办 执法依据: 省文件:《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2008年)。 (3)区域限批批 执法依据: 省文件:《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2008年)。 (4)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 执法依据: 部委文件:《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预审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1月)第19条; 部委规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令,2003年3月)第15条、16条、17条;资金申报指南。 (二)行政执法程序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业务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主管人员起草审批意见→处内集体审核→厅项目审委会审查→厅务会通报(核技术利用项目和重污染项目等)→主管厅长签发→行政许可服务大厅送达。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大小,分ABC类,审批程序略有不同。A类项目属于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敏感程度高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处务会、项目审委会和厅常务会审议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B类项目属于污染较重、环境敏感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项目经处务会、项目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批复文件报主管厅领导审批;C类项目属于污染较轻,环境敏感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项目经处务会审议通过并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后,批复文件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类,辐射处审查同意后直接报主管厅领导审批;报告书项目,经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直接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材料上报、递交--政务窗口受理--现场审核--材料内部审核--处务会审核--作出审批决定。 3、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领取、填报《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经当地市环保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以邮寄或直接报送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转移条件的,省环保厅在《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移审批意见,同时发函与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协商----待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转移后,通知危险废物移出单位依审批材料到当地市环保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 (2)省内省辖市间危险废物转移,由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共同管理,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 (1)审批程序 受理 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即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作出的,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专家评审 专家人数。专家组由5名组成,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专家的构成。包括技术专家和环境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评审要求。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评审方法。一是书面评审。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二是现场核查。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评审结论。(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 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评审时限。省环保厅受理后将随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③审批 对已受理的申请,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对申请项目的主要情况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之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厅常务会议进行审定。根据厅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④送达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许可证件。并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上开始进行公告。 (2)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换证申请,申请企业需提交《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文件以及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3)变更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按照换证要求提交变更申请,经省环保厅审批同意后,准予换发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4)注消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注销申请,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程序 许可大厅受理----业务处室审核,处长签署意见----主管厅长签发----许可大厅送达。 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程序 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以邮寄或直接报送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主管人员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核表》审查,提出意见→处领导审核→主管厅长签发→行政许可服务大厅送达。 7、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程序 审材料上报、递交----政务窗口受理----下一级部门预审---材料内部审理----作出审批决定。 8、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以邮寄或直接报送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主管人员对申请表审查,提出意见→处务会审核→主管厅长签发→政许可服务大厅送达。 9、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以邮寄或直接报送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主管人员对申请表审查,提出意见→处务会审核→主管厅长签发→政许可服务大厅送达。 1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程序 下一级环保部门预审----许可大厅窗口受理----污防处审查----厅常务会审定----作出审批决定----许可大厅送达。 11、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审批程序 设区市环保部门预审----材料上报、递交----许可大厅窗口受理----污防处审查----厅专题会审定,作出审批决定----许可大厅送达。 1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程序 申请材料上报(下一级环保部门已预审)----许可大厅窗口受理----材料内部审理(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总量处)----提出审核意见----许可大厅送达。 13、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程序 申请材料上报(下一级环保部门已预审)----许可大厅窗口受理----材料内部审理----提出审核意见----厅领导审定----许可大厅送达。 14、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立案----现场执法机构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政法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厅领导审定(重大案件提请行政处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政法处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15、查封、扣押程序 实施前须向环保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紧急情况,需要在现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先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再依法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 16、征收排污费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排污量核定结果异议复核----排污费核算----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催缴----依法处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强制执行。 17、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报请领导批准----根据领导批示、群众举报或工作需要,制定现场检查计划----成立检查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现场检查,根据不同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内容----现场采取措施:设施运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让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盖章;对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定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并让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盖章----处理:对违法现象轻微、未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责令当场改正;对违法事实确凿、并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责令当场改正,并提出处理建议呈报领导----执行处理决定。 发现发生或极可能发生环境较大以上级别污染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18、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检查程序 报请领导批准----制定检查计划----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采取处理措施----撰写现场检查报告,报单位领导。 19、对企业刷卡(IC 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程序 报请厅领导批准----交易中心领导安排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现场检查----撰写检查报告,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报厅领导。 20、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财政厅安排,报请领导批准----与财政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以财政部门为主----确定检查内容:专向资金项目的规模、建设进度、验收和运行情况,效益情况,及项目档案、资金账目、原始票据等----撰写检查报告,分别报各自单位领导。 21、危险废物经营监督检查程序 报请厅领导批准----固管中心领导安排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现场检查----撰写检查报告,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报厅领导。 22、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日常监管程序 报请厅领导批准----固管中心领导安排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现场检查----撰写检查报告,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报厅领导。 23、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程序 催告当事人进行处置----作出代处置的行政处理决定----比选确定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检查处置----验收达标----处置费用,经法院从当事人账户划拨。 24、环境案件挂牌督办程序 现场核实违法行为----法制审核----审查决定----制发通知----公布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督导检查----解除挂牌督办。 25、建设项目环境区域限批批程序 调查核实环境违法案件及影响环境执法的案件----环评机构审查----法律审查----事先告知,并告知权利----决定实施环评限批----制发环评限批通知,并抄送有关部门----公告----督导检查----解除环评限批。 26、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程序 报请厅领导批准----监测处指派有关执法人员,并确定一人为负责人----现场核查:制度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比对监测: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撰写对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报告,报厅领导。 27、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预审程序 申请使用国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设区市、县汇总、上报材料----规财处审核: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重要性、紧迫性及材料的完备性等----作出决定:同意的,报财政厅或环保部;不同意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执法结果 行政许可审批及验收、征收处罚、征收排污费、行政强制、执法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环评限批及行政代执行等执法活动,执法结果均应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行政许可审批及验收、征收排污费,在审批、验收和征收前还应依法公示。 (四)救济方式 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排污费异议复核等。 (五)监督方式 1、公布举报电话: 厅监督电话:87908915,12369 厅监察室电话:87908330 效能监督电话:87862273,87902572 2、接待来信来访; 3、开展专项检查; 4、其他监督方式。 三、公开方式 (一)在厅官网公布、公示有关执法信息,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等; (二)在主流媒体公布、公示有关执法信息,如挂牌督办、环评限批等; (三)在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公开,如建设项目受理、审批、验收等; (四)依申请的书面公开; (五)印发执法宣传册; (六)通过特定纪念日,如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提供法律咨询; (七)依法可以使用的其他公开、公示方式。 四、配套制度(目录) 1、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21、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2014年公开承诺 22、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2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24、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8、河北省环境监察文明执法规范 30、河北省环保厅行政处罚程序 31、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32、环境监察办法 3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34、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35、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4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1、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42、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 4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44、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45、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48、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 49、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50、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51、设立12369投诉举报电话 五、实施步骤 (一)完善制度,部署落实(9月20日-10月30日) 各处室、各单位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对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进行专门部署落实,并根据需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的制度和程序,明确保障措施,并将新的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和执法程序报厅政法处备案。 (二)认真准备,积极推进(2014年10月30日前) 1、做好公开设施准备工作,按照公布、公示要求,加快门户网站等“执法公开”平台及相关系统建设。 2、按要求做好公开内容的整理、规范工作,以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合法、高效、有序推进。 3、将执法信息在各类平台、媒介上及时录入、刊登。 (三)监督检查,落实到位(2014年11月1日起) 政法处、监察室将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对各处室、各单位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四)全面落实,完善提高(2014年11月1日起) 自11月1日起,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适时扩大公开范围,逐步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权过程、全方位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指导。各处室、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政法处、监察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处室、各单位做好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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