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废行业常见问题的解答! 问: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在不增加处理量前提下,完成技改环评后,是否要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问:用完油漆的空桶可以让供应商拉走处理吗,供应商有签危废处理合同的? 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请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执行。 问:用过的食用酒精(浓度变低)具有易燃性,不具有毒性等其它危险性(可以通过检测确认),能否将其按照危险化学品委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的单位进行浓缩加工?需要对方具备其它什么资质吗? 问: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的时候,该项目是否一定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可以审批?如果是,是那些法律文件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上两个规划才可以审批?企业自行备案时,是否也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可以备案? 问:用完的双氧水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若该填埋场属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技改措施,建议通过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改开展环评工作;若该填埋场属于单独的新建项目,建议参考建设项目分类名录中“10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编制报告书报我厅审批。 答: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规定的时限,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及流程等,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具体的有关事项,可进一步向地方环保部门咨询。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规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24-29。同时,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包括废温度计在内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未分类收集的,可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需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具体可联系当地城管部门明确。请合法合规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避免产生环境污染。 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若符合上述情况,对应物质产生企业回收该物质时可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1项“砖瓦制造”、第101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应编制环评文件类别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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