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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新规啦!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有了新要求

 百战归来 2016-12-22


12月16日,环保部下发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定、产生量核算、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主、副产品外)定义为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指南》要求: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对于副产品,《指南》明确,副产物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证明材料:副产物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标准;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等的证明材料。

来源:EHS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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