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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环评要求解析

 昵称31014543 2016-06-16

       依据《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下的规定: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该规定是对拟挂牌企业在环保、安全的总体要求,同时“转让系统”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对新三板挂牌的环保条件进行了明确。

一、判断拟挂牌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依据

  根据《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该规定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对拟挂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且界定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家和各地方的监管规定;二是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适用这两个依据时,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和各地方监管规定的补充。国家层面的重污染行业是由环保部限定的:具体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酿造、纺织、制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18 x项)。但各地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污染行业可能比国家层面的种类要多出N项。以浙江、广东为例,浙江将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界定为重污染,广东将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定为重污染,对于浙江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 x加铅蓄电池、电镀、印染;对于广东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 x加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这就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时,要充分考虑各省的相关规定(包括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二、拟挂牌企业属于重污染行业时的环保要求条件

  若拟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其中,环评批复是指新开工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该项目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其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批复的机关、流程、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适用对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建设完毕的项目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目前《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配置污染处理设施是指建设项目配置环评报告中要求增加的污染处理设施,实际上是“三同时制度”的验收,它是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中的重要内容,《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基于此,可以将重污染行业拟挂牌企业的环保条件归纳为“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即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但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前文的建设前、建成后、试生产后、验收后等四个阶段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通常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取得上述审批的流程分三个步骤:建设以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成后,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试生产以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包括三同时)验收以后,排污许可证申领。所以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上述四个阶段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三、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若拟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则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相比于重污染行业公司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非重污染行业公司比较简单,只需要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一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非重污染行业公司不需要进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实践中,非重污染行业公司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故允许其存在先办理排污许可和配置污染设施后办理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的情况。虽然在拟挂牌时不需要提供这两个行政许可审批,但券商、律师应在尽调过程中予以充分关注。

  四、环保制度制定及信息披露

  拟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制定环境保护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制定环保责任制度。环保责任制度是指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环保法、固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拟挂牌公司在挂牌申请时应已建立一整套以环保责任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是指拟挂牌公司应依照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信息。在实践中,律师应当依据相关的书面材料对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和说明,同时,《核查环保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

  五、违法违规的限制

  拟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指引规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从指引的规定可以看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事处罚。无论是否存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拟挂牌公司,只要在最近24个月内因环保问题被刑事立案就被认为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一票否决”。在实践中,单位因为环保问题而被刑事立案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它包含两种情形:(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二)罚款(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对比来看,刑事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例外情况,刑事处罚是拟挂牌公司的禁区,而行政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例外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例外的存在就意味着可通融。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公司能够拿到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证明,但是保荐机构和律师仍需要具体分析说明。

六、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6、《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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