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王晋予 武国庆 | ||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真实可靠,完整统一,具体明确,诚实信用,合理分标,公平公正。 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通知书;(2)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发包要求、投标有效期等);(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等;(4)项目的技术要求;(5)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法;(6)评标的原则、办法和标准;(7)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资金担保证明文件;(8)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9)投标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要求及说明;(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11)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安排;(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13)招标的图纸及技术资料;(14)需要载明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事项。 五、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文件发售前需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六、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指定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日报》,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七、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为从开始发售至截止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时间为止。 八、评审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文件 1.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 2.资格预审评审程序:(1)评审委员会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检查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的完整性,检查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强制性标准的合格性,只有对资格预审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申请人才能进行进一步评审;(2)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评审标准和办法,对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3)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项目概要、资格预审工作简介、资格预审评审程序、资格预审评审结果(合格的投标人员名单)、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名单。 九、发售招标文件 1.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十、标底的编制 1.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标底的资格和能力时,必须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标底的编制原则:(1)根据国家(或地方)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2)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3)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4)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5)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标底的保密:标底自编制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并应登记备查。 十一、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目的是让投标人了解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十二、召开标前答疑会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标前答疑会,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所提出的疑问。 2.会议纪要文件及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十三、评标委员会 1.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各级政府公务人员也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专家。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对外应当保密,所有接触评委名单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并应登记备查。 十四、开标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3.开标会议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 4.唱标时应高声宣读,唱标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标底等。 5.对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记录,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具体参加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等。 十五、评标 1.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接触评标情况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评标情况向外透露并应登记备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3.评标原则: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竞争优选、严格保密。 4.评标工作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评标应按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 7.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应限定在1~3名。 8.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2)招标过程;(3)开标过程;(4)评标过程;(5)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 9.评标程序:(1)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对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3)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部分评审;(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5)综合评价和比较;(6)编写评标报告。 10.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十六、定标 1.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招标人应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原则上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标书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 十七、签订合同 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汇票或保函形式。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