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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新的“第三方力量”

 指间飞歌 2014-11-22

促进创新的“第三方力量”

2014年11月21日 09:01:32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李研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商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实现创新驱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发育,对社会力量推动创新的方式作出了诠释,也为我国科技管理工作开辟了新的思路。

  科技类社会组织业务覆盖面广、活动能力强,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型、推动产学研合作、构筑信用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正在我国逐渐崛起。除了弥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足外,社会组织还能在助力自主创新方面发挥独特作用。近年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内产生了一大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商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在中关村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发育,对社会力量推动创新的方式作出了诠释,也为我国科技管理工作开辟了新的思路。

  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发育情况及管委会的作用

  在我国提到科技类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各类由科研人员发起成立、归口民政部门管理的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从中关村的实际经验来看,此类社会组织至少还包括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商会等社会组织。

  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业性、自发性和自治性。这些社会组织能够在中关村充分发育,除了得益于中关村丰富的科技资源和创业文化外,还有赖于中关村管委会作为政府部门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关村管委会较好地实现了创新的“政社分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调动起社会力量对创新的促进作用。

  为打造服务型政府,中关村管委会将自身职能定位在“规划、调研、协调、督办、服务”五项内容,并先于全国在示范区范围内实现了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成立。在资金支持方面,中关村管委会专门设立了“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用以支持协会为实现园区战略目标开展的活动。在组织制度方面,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了北京市政府部门中独一无二的一个处室,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处(简称服体处),专门负责培育和引导园区协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发育,跟中关村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中关村地区科教资源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众多,创业氛围浓厚,这些都为社会组织的发育奠定了良好基础。作为北京市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中关村管委会,其自身管理体制的灵活性也为社会组织发育留足了空间。尽管如此,承认中关村地区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否定整体上社会组织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能够发挥的作用。科技管理工作应能适应社会力量崛起的现实,研究探索其促进创新的方式,更好地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

  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发挥的具体功能

  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业务覆盖面广、活动能力强,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型、推动产学研合作、构筑信用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1) 积极承接政府职能,打通政策协调通道。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职能,密切联系中关村管委会和示范区企业,打通了政府和企业间政策协调的通道。这些社会组织的政策协调功能首先体现在文件解读方面,其次体现在整合创新资源方面。

  (2) 推进产学研协作创新,实现优势互补。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能够对接公共科研设施和企业的研发需求,实现创新资源的充分利用,推进产学研协作。除此之外,这些组织还回应了为实现关键技术产业化而产生的产学研合作需求。

  (3) 编制社会网络,打造中关村信用体系。中观村科技类社会组织还是密切企业间联系的中间人。通过提供各种非正式交流机会、直接组织中关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组织在中关村范围内不断编织着一张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间的社会网络,把园区逐渐由一个陌生人社会变成熟人社会,这对降低园区创新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形成了有力的社会依托。

  几点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在科技体制改革、建设创新体系过程中,一直忽视科技类社会组织能够发挥的作用。中关村的案例,或给我们如何更好地实现创新治理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1) 对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活动信息掌握不充分。除中关村以外,我国还有深圳、上海、天津等科教资源丰富、区域创新体系相对完善的多个地区。创新的系统性和经济活动的社会嵌入性,意味着社会组织可能发挥的作用“散落”在许多不同环节,在我国众多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区内,实际上也存在着类似中关村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由于这些社会组织大都登记在当地民政部门下面,科技部门对这些社会组织的活动信息掌握不充分,因此也就难以分析它们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2) 对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的社会捐助规模较小,社会组织在实际运行中普遍面临资金困难。即便是在社会组织发育较充分的中关村地区,许多社会组织也大都面临运作资金不足的难题。在把企业建设成为创新主体的政策导向下,国家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企业创新基金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然而,科技管理部门鲜有针对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大多数区域创新体系内社会力量的发育。

  (3) 未能充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政策协调功能。在政策落实方面,科技管理部门没能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政策协调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针对企业的科技政策的落实效果。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和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联系,定期通过它们收集科技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问题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需求。在建立科技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真正发挥社会组织建言献策的作用,促进科技决策的民主化。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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