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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找法网(FindLaw.cn)

 通书海 2014-11-24

  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减少致房屋贬值也应赔

  除了法律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除了采光时间小于上述标准应该获赔外,还有一种情况应该获赔:采光虽然符合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相邻的原先的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

  据了解,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等。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本报记者宁军

  他山之石

  影响10户采光 赔偿80万

  2006年7月,江苏无锡市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审结,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10户业主近80万元的补偿款。对于8户日照在1至2小时之间的按每平方米600多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剩余2户日照少于1小时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判决。

  其他权利

  关于住房你还有这些权利

  -用水、排水权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修缮权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环保权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的安全权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获得赔偿权因施工造成相邻不动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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