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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相邻建筑物影响你家通风、采光、日照的判断标准

 lgzlawyer 2016-06-07



导读: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栋栋高楼平地而起,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升值等原因,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日渐缩小,建筑物之间的采光和日照纠纷越来越多。本文汇总了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内容相关的法律条文、案例以及观点,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关案例

1.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会军诉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案

本案要旨: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权利人被侵犯采光、日照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案号:(2008)密民初字第519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高宝龙诉郭乃琴相邻采光、日照案

本案要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日照、采光或通风的妨碍超出了被妨碍人必要的容忍限度时,被妨碍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案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1529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不动产相邻一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相邻另一方的正常采光——韩勇等诉阿不来提、吐鲁番市新拓新工贸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案

本案要旨:不动产相邻关系一方在自己窗台上摆放物品影响到相邻另一方采光的,应对其摆放物品的高度作必要的调整和限制,不得影响相邻另一方的正常采光。

案号:(2002)吐中法民终字第448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专家观点

1.建造建筑物应遵守有关采光的建设工程标准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物权法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具体的标准。所以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只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的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2.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行为的判断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

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行为的判断,系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让负有容忍义务。而国家以行政规范这种公法性质的文件调整毗邻建筑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体现了现代社会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交错的特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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