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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迪加 ,托拉斯,卡特尔,康采恩 ,这四个概念怎末区分?

 季节变幻S 2014-11-24

这是四种主要的垄断形式。垄断是指少数大企业联合起来,控制某种商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需要通过某种垄断组织形式,联合起来才能达到垄断的目的。单纯由某一个企业操纵的垄断很少。这四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垄断组织形式。采取那种垄断组织形式不但取决于企业从事的产业,而且与产业的传统、历史习惯等有关系。垄断不是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许多中央集权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对于经济的绝对控制,也存在垄断。我国现在的某些产业仍然存在垄断,但是绝对的由一家企业控制的垄断已经非常少见了。

 

——辛迪加是法语Syndicat的音译,原义是工会。辛迪加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基本形式,它是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起来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各个企业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但是,它们商业上却已经失去了独立性。它们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业务都由辛迪加的总办事处统一负责办理,然后再在参加者之间按照协议规定的份额进行分配。通过这种在流通领域内的集中和垄断,辛迪加可以按照抬高的价格销售商品,并按照压低的价格收购原料。由于辛迪加促进统一经营,辛迪加的成员事实上就不再与市场发生直接的联系,一般情况下,它们很难退出辛迪加组织,因为一旦退出,就脱离了现有的商品和原料市场体系,不得不重新组织自己的销售网络和采购渠道,而这都是非常不易的。因此,辛迪加的组织形式一般比较稳固。辛迪加大约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德国和俄国最为流行。俄国早在1886年就出现了辛迪加,那是一个由铁钉和铁丝工厂组成的辛迪加,在20世纪初的前10年,在俄国的钢铁、采煤、采矿和机械等部门,辛迪加垄断了大部分生产。除辛迪加以外,垄断组织的组织形式还有托拉斯、卡特尔和康采恩等。

 

——托拉斯,英文trust的音译。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托拉斯的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资本家手中,原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参加的资本家为分配利润和争夺领导权进行剧烈的竞争。

1879
年首先在美国出现,如美孚石油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等。托拉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资本主义托拉斯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优厚利润,提高投资者兴趣,刺激投资,促进业务扩充,有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减少竞争,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新兴企业的发展,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在社会主义国家,托拉斯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我国在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四年,中央工业交通部门先后试办了烟草、盐业、医药、橡胶、铝业、汽车、纺织机械、地质机械仪器等十二个托拉斯企业。

 

——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生产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参加这同盟者在生产、商业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成员企业共同选出卡特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协议的执行,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基金等。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会因经济发展而变化,卡特尔的垄断联合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经常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其至会因成员企业在争取销售市场和扩大产销限额的竞争中违反协议而瓦解。

 

——康采恩是由Concern音译而来,有相关利益共同体的意思,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包括工业企业、贸易公司、银行、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康采恩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实际上受其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集团(一般是大银行资本家)通过参与制加以控制。它明显地表现出帝国主义时期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融合的特点。  其产生的时间晚于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康采恩中的各个成员企业仍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失其法人资格,处于核心地位的大企业或大银行作为持股公司,通过收买股票,参加董事会和控制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将参加康采恩的其他成员企业置于其控制之下。其目的在于增强其经济优势,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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